交强险经营模式市场化是关键 引进外资没必要
时评 发布时间:2011-08-16
日前,保监会披露交强险年度承保及经营状况显示,交强险全行业亏损。为此,保监会分别从完善交强险经营模式、压缩交强险的经营管理成本、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与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四个方面提出改革思路。业内专家如何看待这四大改革思路?中国经济网记者专访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委员、劳动经济学院副院长朱俊生教授。
交强险经营模式有望得到矫正
记者:您如何看待保监会提出的交强险经营模式改革思路?
朱俊生:保监会提出的第一条建议非常关键,即交强险的经营模式的矫正问题。
从理论上说,交强险经营模式的改革有两条路径:一是实行真正的商业化运作。这就要求抛弃"不盈不亏"原则,监管部门只规定最低的责任限额和保障范围,让保险公司自由定价和竞争,通过市场机制和规律把保险公司的利润不断往下拉,直到"社会平均利润趋近于零";
二是实行真正的商业保险代办模式。决定费率及其调整的不能是保险经营机构自己,而应当是中立的第三人,或者是政府管理部门,或者是市场上受管理部门委托的另一个独立的中介人。由他们负责调查研究交强险的期望损失率和社会平均管理水平下的管理费用率,以此制定标准费率。保险公司只是代办,享受规定的费用率。如果经营效率高,经营成本低于规定费用率,则形成利润;如果经营效率低,经营成本高于规定费用率,则亏损自负。这样就可以为经营效率高的公司提供正向经济激励。
交强险商业化运作更加切合市场
记者:您认为哪种模式更加适合我国目前的交强险市场?
朱俊生:从现实条件看,交强险更为可行的改革方向是实行真正的商业化运作。即不再提什么"不赢不亏"原则,事实已经证明,这种没有意义的承诺并没有改善消费者的福利。也不能统一条款,统一费率,将一度被僭越的产品和价格决定权还给保险公司。同时,要相信保险公司的逐利动机和市场竞争的机制能带来非意图的后果,即以最低的成本为消费者提供最高的保障和最高的服务。
交强险的"强制性"应该体现在立法上,表现为法律的规范与强制,而不应该异化为有关政府部门管理的权威与强势的干预。只要有良好的法律与制度的保证,保险公司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动必然同时增进投保人的福利,社会公共利益得以实现。
市场化改革将从根本上解决交强险"尴尬"境地
记者:您如何看待其他改革思路?
朱俊生:保监会关于向外资公司开放交强险的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但没有必要预设外资公司一定能"引进吸收国外交强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推动我国交强险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即所谓的"以市场换技术"。开放的依据仅仅在于促进竞争。由于外资公司目前不能做交强险,因而也很难做商业车险业务,这是管制与强制的结果,而不是自然的结果。市场需要的是竞争,唯有竞争机制才能带来消费者福利与市场效率。
第二条建议中提出的压缩成本的策略很有必要,但是应该让竞争机制发挥作用。压缩成本的出路不是监管部门去督促,而是要完善制度环境,让竞争机制发挥作用。试想,在市场激烈竞争的格局下,哪一家公司不是在致力于加强管控成本?如果认为公司还没有尽力去管控成本,那一定首先需要追问的是制度环境的问题,而不是其衍生出来的公司的问题。
保监会在第三条建议中提出的做好服务工作的策略将同样对市场产生积极的作用,但服务是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结果,而不是监管部门行政督促的结果。交强险之所以存在"拒保"行为,不是保险公司不讲服务,更不是它们不尽社会责任,而是费率机制不合理的必然结果,恰恰是符合市场规律的。
有人将拖拉机费率的制定理解为体现惠农政策,称保险公司一直是"让利"经营,这导致公司的很大亏损并诱发相应的道德风险。拖拉机费率定制违背市场规律的行为,其根源恰恰在于对费率的管制与强制以及对竞争机制的抹杀。保险业根本就没有必要站在所谓"惠农"的道德制高点上,更是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误读。农民能够承担得起多高保费以及通过什么方式合理分摊应缴保费与应该承担多少保费根本就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 (中国经济网 20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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