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保险产品市场化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1-02-28
[摘要]保险产品市场化已成为全球保险市场发展中不可逆转的趋势,从各国保险产品市场化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和路径选择看,保险产品市场化的过程是一个在各自特殊特定条件约束下逐渐进行的系统性的制度变迁过程。现存市场运行中的一系列制度结构的存在及其发展演变,不但是各国保险产品市场化制度变迁的初始约束条件,也是保险产品市场化制度变迁得以发生的路径依赖。因此深入推进我国保险产品市场化,就必须借鉴保险产品市场化的国际经验,针对在我国保险业所存在的种种制度型障碍,开展一系列制度创新,这是全面推进我国保险产品市场化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保险产品,市场化,国际经验,路径依赖,路径选择
一、保险产品市场化的全球发展趋势
众所周知,保险商品首先是一种以经济性补偿和保障为目的,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按等价交换原则进行交换,体现一定经济利益关系,并以服务形态存在的特殊商品。就此而言,保险产品的市场运行应当在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的共同作用下按市场机制运行,保险产品(即条款制定和费率厘定)应由保险企业依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决定。但保险毕竟不是一般商品。由于保险是通过对风险发生概率的数量预测,收取保费,建立基金,以便为损失发生者提供经济补偿的特殊商品。保险商品价格的决定不但受到损失或然率的影响,而且具有技术上的专业性和虚拟性;保险经营还具有负债性,涉及广泛的公众利益;保险经营还具有规模经济特征,容易形成垄断市场结构;此外,在保险商品市场交易中存在着典型的信息不完全、不对称,以及由此而来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存在典型的“市场失灵”。这使得在现实中,各国政府将保险市场运行纳入了严格的政府规制之下——在有些国家和地区甚至采取了极为严格的监管。常见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英国保险业为代表的松散式监管,另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严格监管模式。
在美国保险市场上,尽管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采取了州监管模式,监管的重心也是偿付能力,但与英国不同的是,除了偿付能力监管之外,在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协调下美国各州的监管机构,无论是对于保险条款、还是保险费率,都采取了较为严格的监管方式,如在保险产品(条款)的监管方面,美国大部分州规定,各种形式的保险合同在销售前,必须经过州保险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
这种严格规制即对费率和保险条款的监管或控制,实际上就是对保险产品价格和质量的控制或干预。由于就市场本性来说,在市场中产品的品质如何、价格如何应该是自愿交易的结果,应该受价值规律的自然调节。因此,即便把政府作为一种与市场相互代替的配置资源制度看待,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产品和保险价格的直接干预,也是与市场自愿交易的客观要求相违背的。不利于实现保险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及提高保险市场的效率。实际上,从各国政府保险严格监管的实际效果看,不但没有消除“市场失灵”,反而招致了“政府失灵”。特别是对保险产品(条款/费率)的严格规制进一步扭曲了供求曲线,降低了行业效率。因而,实行保险产品市场化就成为提高保险市场效率的必然选择。
(一)欧洲市场的保险产品市场化
随着“欧洲1994”协议生效和欧洲统一保险市场的形成,保险条款、费率不再受政府管制,而是由保险企业自主决定,从而揭开了欧洲保险产品市场化的新篇章。在这个过程中,各国纷纷取消对保险产品的各种政府管制,推行产品市场化。以德国车险市场为例,从1995年开始,德国启动了车险改革,将车险条款费率制定权完全下放给保险公司,以实现车险市场化运作。同样的情形也发生在除英国以外其它欧洲统一市场上。
(二)亚洲市场的保险产品市场化
在亚洲保险市场,以日、韩和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为代表,在近十几年来的发展中也呈现市场化的趋势。
1.韩国车险市场化
韩国车险费率自由化改革始于1994年,在此之前,各保险公司使用由财产保险费率制定委员会(现为保险开发院)制定的共同费率(即协定费率),根据监督部门批准的费率标准来统一进行风险分类,确定费率和展业标准,最终确定保险费。1994年,车险费率自由化改革启动后,韩国采取了循序渐进的改革措施。从采用浮动费率(1994),到投保年限费率上采用浮动费率(1995),再到基本保费上采用浮动费率(1996)和扩大基本保费中的浮动费率的浮动范围(1998)。直到2000年,随着实行附加保费的自由化,基本保费中的浮动费率的浮动范围被废除。目前,已发展到各公司对自己纯保费制定不同费率,实施纯保费的差别化,从而实现了车险费率自由化、市场化。
2.日本车险市场化
1998年(费率自由化)之前,日本车险市场上各保险公司统一使用“独立的机动车辆保险算定会”(即AIRO)厘定的车险条款和费率。1998年7月1日,日本《财务制度改革法》获得批准后,有关非寿险费率厘定组织的法律相应进行了修改,启动了车险产品市场化。从此,日本汽车保险费率算定会只负责计算参考损失——成本费率(即建议性净保费率)。其成员保险公司可将上述费率作为基准费率,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自主制订车险条款和费率,并无义务一定要使用由AIRO提出的建议性净保险费率。
除日、韩两国外,我国台湾地区也于2002年开始启动了保险产品市场化,尽管这一过程尚在进行之中,但从表现的特征看,与韩国车险市场的改革路径较为相似。
二、各国保险产品市场化的制度路径依赖和路径选择分析
从各国保险产品市场化的过程看,这是一个在各自特殊特定条件约束下逐渐进行的系统性的制度变迁过程。现存市场运行中的一系列制度结构的存在及其发展演变,不但是各国保险产品市场化制度变迁的初始约束条件,也是保险产品市场化制度变迁得以发生的路径依赖。
首先,在欧洲各国保险市场化过程开始之际,由于已推行了欧洲市场上各国保险企业可以自由进入同盟国的市场准入制度,使得其保险产品市场化的制度变迁发生在一个相对多元、竞争充分的市场结构中。如德国开始启动其车险市场化时,其保险市场上的供给主体已达到120多家,市场结构接近完全竞争状态。同时,活跃于市场上的竞争主体,都是产权明晰,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组织”。不仅如此,作为保险产品供给者的保险企业内部,早已建立和形成了科学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如产品精算制度、风险管理制度、营销管理制度、客户服务制度等。这使得企业在产品市场化开始后,完全有“条件”成为保险产品真正的“生产厂商”,能从容应对产品市场化带来的种种挑战。
其次,欧洲国家所普遍实行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使得政府能够对保险业实施基于公众利益需要的有效监管。在避免保险市场出现动荡的同时,赋予企业更多的经营自主权。如英国一直以来就对保险业实行偿付能力监管。欧洲市场统一后,所有欧盟国家都改革了其原来相对严格的监管制度,放弃对产品价格、条款的政府管制,实行偿付能力监管,使保险公司拥有产品设计、定价等更多的经营自主权。可以说,政府监管制度的转型和监管制度体系创新,保障了保险产品市场化的有序进行。
第三,在各国保险产品市场化过程中,发达的专业中介市场和完善的中介交易制度,成为其产品市场化过程中,能有效消减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降低保险交易成本,保障产品市场化制度变迁得以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无论在英国、德国、韩国还是日本,虽然专业中介制度在形态上各不相同,有的依重保险经纪公司,有的借助保险代理公司或银行代理等渠道,有的二者并重,但在本质上都是一致的。
第四,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各国的保险产品市场化制度变革,实际上是在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能相容的非正式制度环境中进行的。由于在这些国家中,市场经济体制已有了上百年甚至几百年的历史,加之其文化传统、习俗等方面所存在的与市场制度的一致性,使得作为其保险市场运行环境的社会文化、意识、观念等非正规约束,呈现出与保险产品市场化运行机制相吻合的特征。在成熟的保险消费文化长期熏陶下的消费者群体,是追求个人风险保障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这使得保险产品市场化制度变迁在其发生过程中所遇到的阻力和摩擦比较小,改革容易获得成功。与保险产品市场化如制度变迁能相容的非正式文化环境,也是保险产品市场化得以顺利进行的外部环境。
三、推进我国保险产品市场化的路径选择
(一)各国保险产品市场化制度变迁的启示
1.发生在欧洲统一保险市场和亚洲新兴保险市场上的保险产品——特别是车险产品市场化改革及其成效,使我们看到:面对保险产品市场运行的政府管制带来的管制失灵及其困扰,在全球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冲击下,各国政府为改进保险市场效率,纷纷走向了自由化、市场化的变革之路。保险产品市场化有其历史必然性。
2.各国保险产品市场化制度变迁的发生,无不以其现存的市场结构、监管制度、市场交易制度、企业自身层面的经营管理制度,乃至保险消费文化等非正式制度环境作为其初始制度约束条件。可以说,有众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具有健全的企业经营制度的保险供给主体,发达的中介交易制度,有效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以及成熟的保险消费文化熏陶下所形成的消费者群体的存在,既为产品市场化制度变迁的发生提供了一个可以依赖的初始条件,同时也规定了产品市场化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构成保障产品市场化制度变迁发生、发展的“制度环境”。
3.各国保险产品市场化制度变迁,大都是一个以某一险种为试点,由点到面、逐步扩展的渐进式改革。无论是欧洲的德国,还是亚洲的日、韩,其产品市场化大都从车险开始,在这个改革过程中的制度变迁往往是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的结合。同时,以单个险种为试点的产品市场化改革,往往选择了一种政府主导下的渐进式改革。如在韩国车险市场化过程中,走的就是典型的渐进式改革道路。我国台湾地区的车险费率市场化也比较类似。
(二)深入推进我国保险产品市场化的路径选择
1.要以某个险种管理制度的市场化变迁为切人点,实行由计划统一管理向市场化的逐渐变化。在这个制度变迁过程中,要依据中国保险市场的现实环境,先在局部地区试点,然后向全国推广。在试点和推广过程中,要实行由“国家集中统一定价”,到“逐步放开附加条款,实行一定范围的费率浮动”,再到“由各地行业协会制定区域性的指导性条款/费率”,最后到“由企业自主决定产品(条款费率)”,实现真正的产品市场化。
2.在实行产品制度变革的过程中,针对我国保险企业体制、机制中存在的一系列制度性障碍,从改革完善现有保险企业组织内部制度结构人手,推动企业产权改革优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消除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建立起能适应产品市场化运行的企业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创新、完善保险企业内部的产品研发与创新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产品销售制度等与产品市场化密切相关的经营制度。通过这些基础性、关键性的制度创新,使保险企业增强风险与效益意识,优化约束机制,提高产品创新与风险管控能力,改善产品销售效率,优化服务品质,成为能有效满足市场需求的供给主体。
3.充分考虑保险市场特殊性及保险产品市场化所要求的交易制度的特征,借鉴西方保险市场上发展相对成熟的保险交易制度模式,推动中介交易机制创新。根据我国保险中介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在规范发展兼业代理和个人代理的同时,应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加快专业中介机构发展,建立起能与产品市场化相配套的中介交易制度模式,提高保险市场的交易效率,保障产品市场化改革的预期效率改善。
4.直面我国保险监管制度体系中所存在的一系列不利于深化产品市场化制度变迁的监管制度障碍和制度空白,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在产品市场化过程中的监管制度模式,围绕适应保险产品市场化发展中的监管制度转型这一核心,开展偿付能力监管配套制度建设、中介监管制度建设、市场退出机制建设及行业自律制度建设。通过对一系列监管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和创新,使保险监管制度结构形成一个与产品市场化制度相互协调、耦合、自洽的有机体系,使监管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约束成为产品市场化制度变迁顺利推进的“强制约束”和制度保障。
5.重视与保险产品市场化机制能相容的非正式制度环境建设。针对与风险消费紧密相关的意识、习俗、惯例和文化层面所存在的种种不利于商业保险制度、不利于保险产品市场化的非正式制度障碍,加快我国社会文化转型,开展一系列保险宣传、消费者教育、信誉意识培养等保险消费文化建设活动,引导消费者形成正确的保险消费观和消费行为习惯。同时,要加大保险行业和全社会的诚信文化建设,树立保险业诚信经营的社会形象,为保险产品市场化运行培育适宜的文化土壤。
作者:湖南商学院民营企业研究所 申海波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蒲海成
来源:《保险研究》2006年第01期
地 址:深圳福田区福华一路123号
中国人寿大厦1605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