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赔偿纳入保险也是文明的进步
发布时间:2011-02-28
中国保监会6月28日向社会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条款中载明,在5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丧葬费等11项费用,以及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尽管交强险条款对精神抚慰金赔偿设置了“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限制性条件,也就是说,如果法院的判决或者调解中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项目,则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但是将精神损害赔偿明确纳入交强险范畴,无疑是对交通事故受害者亦将承受精神痛苦的承认,因而对于强调人的精神价值而言,具有极强的象征意义。
应该看到,当前法律条款所以没有对精神赔偿作出明确规定,以及法院很少作出精神赔偿判决,很大程度上与考虑到伤害者的经济承受能力有关。也就是说,由于人的精神痛苦较难量化,如果法院作出精神损害赔偿,可能会出现实施伤害者及其家庭经济上难以承受的可能,所以立法者与法院处于一种两难状态。但是如果精神损害赔偿纳入保险范畴,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赔偿金,法院则可“放心”地作出精神赔偿的判决与调解,所以也就可以推断,交强险纳入精神损害赔偿,实际打通了精神损害赔偿在交通事故理赔领域的“绿色通道”,有利于更多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得到精神损害抚慰,因而对精神损害赔偿能够得到法律更多承认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只要承认人的精神安宁应该得到尊重,承认人的精神同样具有价值,那么当一个人受到伤害后,就应当同时对其精神痛苦作出赔偿。尽管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不易量化、增加施害人经济负担等困难,但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各种办法比如像交强险这样纳入精神赔偿来加以解决,而不应当成为完全否定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从这个意义上,精神赔偿纳入保险范畴其实也体现出了文明的进步,可以说是进一步尊重人权在局部领域内的一种突破。
中国保险报/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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