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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撞车百起被诉敲诈

  发布时间:2011-02-28

      被告为深圳许多保险公司和路面交警所识,但其辩护称撞车后要的几百元只够修车不是敲诈

  购车后短短两年时间内,就制造了上百起撞车事故,借此向对方勒索钱款15672元。

    据介绍,此人频繁撞车,有时每小时就干两单,深圳许多保险公司和路面交警都认识他。昨日,福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撞车是因为我喜欢开快车”

  福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称,经查明被告人孙国锋自2004年10月以来,驾驶自己的福特轿车,先后多次故意撞上变道车辆,借此向对方索要钱款,共敲诈勒索人民币15672元,事故多集中在福田和罗湖两区。但目前为止,他的汽车仍然很新,只是在车头位置布满撞车后留下的痕迹。

  而在法庭上,孙国锋当场否认自己是“撞车党”。他表示,自己喜欢开快车,尤其是遭遇离婚后,情绪暴躁,而且开车向来不让别的车。他了解,变道行驶的车辆与直行的车辆碰撞造成交通事故时,全部责任方在于变道车辆。

  在法庭上,被告人多次打断公诉人与辩护律师的陈述,并常常答非所问。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精神状况可能有一定问题。孙国锋父亲出庭作证说,儿子前几年开始举止失常,有时甚至在公共场所小便,医生诊断为“肝气郁结”。对此辩护律师提出对被告人进行精神鉴定,但孙国锋当庭拒绝。

  “交警和法律均被利用了”

  被告人与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一再声称,在所有的事故中都有交警到现场,经过认定后多数由对方车辆负责,并开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孙国锋也告诉法官,如果对方车主不服,他就会打电话找交警,交警也会认定为对方负责。如果将此认定为撞车勒索,是否所有的交通事故都无法协商赔偿?

  对此公诉人表示,事故发生当时交警并没有、也不可能完全了解被告人的主观状况和心态。现在在事后查明事实真相,要结合被告人的主客观状况分析,当时他撞上去属于故意行为。这个时候,交警和法律被利用了。

  每次勒索金额不超过1000元

  被告人孙国锋表示,每次自己向对方车主索要金额只有几百元,一般都在千元以下。这点钱只够修车,不能证明是进行敲诈。而在宣读的20起案件中,有的甚至只有一两百元。

  公诉人表示,在每起事故中,被告人都是索要一大笔钱财,经过讨价还价才放低要求,尽管每次数额都不多,但累计起来也很多。福特汽车售后服务人员作证说,孙国锋经常到汽车公司来做定损,但奇怪的是却很少进行修理。而修理厂人员作证说,他的车辆是部新车,却常常是在同一个地方多处旧伤累积后,拿到修理厂一起修理。

  最后,公诉人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法庭将进行进一步调查,择日宣判。


  (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