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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酝酿从业务规模转向风险资本监管

  发布时间:2011-02-28

      日前,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表示,保监会将研究建立风险资本监管制度,逐步实现从以业务规模为基础的静态监管向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动态监管转变。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已初步建立了市场行为、偿付能力和公司治理结构三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框架。不过,吴定富在全国保险工作座谈会结束时发表讲话称,目前在保险业发展和保险监管中仍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与保险业“国十条”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

  吴定富指出,有的保险公司经营效益不高,一些业务和一些公司亏损仍较严重,保险市场秩序仍没有根本好转,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任务仍十分艰巨。很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这与市场行为不规范、治理结构不完善密切相关。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对偿付能力监管不严,很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短期化,即以牺牲长期的偿付能力为代价,换取短期市场份额的增长。因此,应尽快真正实现由严格的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过渡,应动态评估保险公司的风险资本。

  目前在国际上,基于风险的资本金(RBC)监管体系正有逐步替代额度监管体系的趋势。很多保险业发达国家的保险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的要求,已由传统的最低资本金要求,转向更为严格的风险基准资本要求,对于承保高风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要求其拥有更多的资本金来满足风险资本的要求。

  此前,一位保监会人士曾透露,下一步,保监会还将出台《风险资本(RBC)》、《动态偿付能力测试(DST)》等编报规则,从而最终建成既借鉴国际惯例又符合中国实际的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我国保险监管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投入了大量监管资源,但监管效果并不是很好,”吴定富表示,“而保险公司才是决定市场秩序好坏的内因,只有公司内因和监管外因共同发挥作用,规范市场秩序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一财经日报/俞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