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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意险有失公平保价应不超1元

  发布时间:2011-02-28

      今天,黑龙江保险专业律师李滨致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停止销售从登机起到旅客到达目的地走出机舱止的价格20元的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纠正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由“共保体”统一销售的违法行为。

  2006年1月25日李滨乘飞机到北京出差,在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购买了一份“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份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等9家保险公司共保的航意险,保费20元,航意险的保险期限是从被保险人通过机场安检开始到抵达目的地走出舱门为止。

  就这份保单,李滨提出质疑。

  李滨认为,保险是一种先进的分散和化解风险的商业制度。保险公司作为以营利为目的商业企业其经营的任何保险产品的定价都要有精算学上的依据,并且其定价不得“显失公平或者形成价格垄断”,不得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从保险理论上来讲,任何一款保险产品的定价都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基础的,并遵循承保风险同保险费率呈正相关的关系。保险产品的价格即保险费率是由两部分组成的,一部分称为纯保险费率,另一部分称作附加保险费率,前者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后者用于保险公司的各项业务成本开支和预期的营业利润。

  包括人身保险产品在内的任何一款保险产品的定价应该是在集合大量同质风险的历史数据的基础上,通过对出险概率的测算来确定保险产品的纯保险费率,在通过对经营成本的测算及合理的、符合商业道德的、商业利润的预期来确定附加保险费率。纯保险费率加上附加保险费率的和就是保险产品的保险费率即价格。

  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定价也不应该背离上述原则。

  作为承保客运航空运输过程中,旅客人身意外风险的“航意险”,其保险责任期间“旅客通过安检时起至飞机抵达目的港,旅客走出机舱时止”。在足够数量的旅客,在上述期间发生风险数量与该期间旅客的总量的比值就是该风险的风险概率。

  根据国际惯例,民航界的风险统计一般是以10年为一个周期来进行统计的,来衡量一个国家的航空安全水平的。

  从1996年3月1日至2006年3月1日这10年来看,据公开的权威媒体报道,2005年我国大陆航空客运人数为1.4亿人次;2004年我国大陆航空客运人数为1.2亿人次;2004年我国大陆航空客运人数为首次突破1亿人次;此前7年按年均0.52亿人次计共3.6亿余人次。10年航空客运人数达7.2亿余人次。

  这10年我国大陆共发生空难四次,死亡总人数为343人。航空客运风险概率为:72000万人次/343人,约等于200万人次/人。也就是说,我国航空客运的风险概率是每200万人次的客运运输量的死亡人数为1人,即航空旅客人身意外风险概率为二百万分之一。以此概率作为航意险的纯保险费率来计算,40万的保险金额所应该对应的保险费为0.20元!考虑到保险公司的各项业务成本开支较大,预期的营业利润也要稍高一些,是其风险保险费的4倍也仅为0.80元。两项合计仅为1元钱!通过上述分析,现行航意险的40万的保险金额,其价格应该不超过1元人民币。但是,现实中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航意险的价格却是20元。整整高于理论价格的20倍。

  另外,几年前哈尔滨市等9家保险公司联合采取航意险共保方式,共同推出航意险共保保单并组成了航意险“共保体”,共同经营同一种航意险,机场及30多家机票代售点与“共保体”签订了协议,只能销售共保的航意险,如发现哪家保险公司在这些代售点私自出售自家航意险替代品,将会受到严厉处罚。在李滨看来,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由“共保体”统一销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力倡导费率市场化的今天,“共保体”的存在制约了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空间;限制了保险公司之间的价格竞争。

法制日报/郭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