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父债子还遇到死亡顺序
发布时间:2011-02-28
谁都不会想到集中在王某同一个人身上的两份保单和一张欠条会在他这里发生意外,不幸身故后的那么长时间里出现这样多的纠纷。身前债务与身后遗产,让他的儿子纠缠于官司之中。
两份保险与一张欠条 3年前,在商界春风得意了十几年的王某处于人生的最低谷,因为生意需要向一位朋友借了40万元。由于常年在外奔波,多数时间都在路上,难免会发生各种各样的事故,2003年8月,他听从一位保险代理人的建议,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保险金额大约为30万元。由于他一家只有三口人,因此,在保单的受益人这一项上填写了自己的妻子和儿子的名字,并约定受益均等,即各得一半。同年10月,王某买了一辆20万元左右的轿车,同时也在保险公司投了车损险,生意也渐渐开始红火。“天有不测风云”,王某夫妇在2004年5月的一次交通意外中不幸双双遇难,车毁人亡。由于事故责任明确,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进展得比较顺利,王某的儿子从父亲生前投保的寿险公司处获得了30万元左右的理赔款,在财产保险公司那里获得15万元左右的理赔款,总计45万左右的赔偿金,虽然这笔钱不足以弥补亲人离去的悲痛心情,但多少也是个补偿。
然而,正是因为这两张已经由保险公司兑现的保单掀起了不少的“麻烦”和争议——由于王某生前曾向其朋友借了40万元,并且立有字据,但是直至去世时,依然没有将这笔钱偿还。于是,债主听闻王某儿子获得赔偿金这一消息后,便上门要债,要求王某儿子以该笔保险金归还其父亲去世前所欠债务的本金和利息。但这一要求被王某儿子拒绝,理由是那张借款字据上的借款人并非自己。双方各执一词,闹得不可开交。
财险遗产应偿债
本报记者就此案采访了上海多家保险公司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管是寿险公司还是财产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首先都认为,王某的儿子是否应以该保险金清偿欠款,取决于他获得保险金是否应作为被保险人王某的遗产。尽管在这个原则问题上,大家都有比较共同的认识,但是在涉及到具体操作过程时,各家的意见并不一致。
各家保险公司均认为,这一案例的焦点实际上就只集中在一个问题上,即“寿险和财产险的保险金作为遗产时如何处理”。
事实上,现行法律对于寿险和财产险的保险金作为遗产时的规定是不同的——财产保险金在通常情况下是由被保险人领取的,但是假如被保险人在领取理赔金之前就已经死亡,那么这笔资金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文件中指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因此,王某由于生前投保的车损险,在车辆发生事故后所获得的赔偿,并由其儿子领取的大约15万元的理赔金应被视为遗产,而遗产则应该在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后,才能由其继承人继承。
无法判定的死亡顺序
对于财产保险金作为遗产的处理,各家均有比较一致的认识。而对寿险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次事故中死亡,但无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问题,各家有着不同的看法。
由于在王某的寿险保险合同中指定了其妻子和儿子均为受益人,那么在一般情况下,保险金应由受益人领取,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归受益人单独享有,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因此按这一规定,寿险公司赔出大约30万元应平均分为两份,妻子和儿子各15万元。由此可见,王某儿子所获得的15万元理赔金不属于他父亲的遗产,所以不必用于清偿父亲生前的债务。
但是,另外的15万元是否应该属于遗产就成为了争论的核心,因为按照意外发生时的现场情况是不能判断王某和妻子到底是谁先去世——假如王某的妻子先于王某死亡,则另外15万元属于王某的遗产;若王某的妻子后于王某死亡,则另外15万元属于王某妻子的遗产。
事实上,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次事故中死亡,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在处理保险金时,保险金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还是作为受益人的遗产的争论并不少见,但法律上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曾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因此,有人主张若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又无法判断谁先死亡,则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时推定同时死亡。若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则受益权归于消灭,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按此观点,王某的孩子应该还其父亲生前所欠债务。
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目的大都在于防止自己死亡后,亲属遭遇生活困难,被保险人的原意就是希望受益人能享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推定受益人先死亡,受益人应享受的受益份额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则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希望就会落空。
因此,当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若没有证据证明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则应推定被保险人先死亡,受益人应享受的保险金作为受益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而按此观点,王某的孩子又没有义务为其父亲偿还债务。
长期形成的“父债子还”传统思想,遇上“死亡顺序”的严格断定,一直都是法律界、保险业内争论不休的“热门话题”,而在本报记者的采访过程,无论是律师,还是保险公司人士在争论未果的情况下,都给出了相同的建议,那就是提醒车主要足额投保。
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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