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险]保额及费率的异常变化对财产保险经营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1-02-28
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态势的加剧,我国财产保险市场保额和费率呈现异常变动态势,对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保险市场的竞争秩序、政府的监督管理及消费者利益的维护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为改变这种状况,从宏观上政府监管机构应强化监管,行业协会应发挥好引导、协调、监督作用,大力加强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从微观层面上保险公司应加强内控管理、强化风险意识、削减经营成本、培育创新能力,建立一套完整的费率实施和管理体系。
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开放程度扩大,市场竞争主体增多,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变化特征之一是保额及费率呈现比较明显的递减趋势。统计显示,2001年至2003年,我国产险费率水平降幅超过28%,2004年以来,随着市场竞争加剧,财险主要险种费率又有较大幅度下降,这种异常变化态势将对财险的经营产生深远影响。
一、保额及费率的变化趋势
保险金额(以下简称保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财产保险的险种特点决定了所有险种均必须约定保险金额。规定保险金额的作用,一是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大规模,成为保险人理赔标准的重要依据,可以保证保险合同的顺利履行;二是限制保险人的风险责任,防止巨额或不可预知的意外赔款支出,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保持财务稳定和偿付能力充足;三是成为保险人据以合理收取保险费的重要依据。我们知道,作为享受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的对价,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而保额正是计算保费的重要依据,是结合风险损失概率、综合运用数理统计技术确定的价格标准。由此可见,保额的确定对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对保险人来说,保额的变化会带来保费的变化甚至费率的变化,直接对保险人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进而影响保险业稳定、资金融通、社会管理职能的实现和正常发挥,
2001年以来,财产保险市场呈现快速发展的势头。一方面,市场经营主体的激增使保险保障的覆盖面迅速扩大,投保数量稳步增长;另一方面,社会公众保险意识的增强和保险需求的变化有效地刺激了保单销售量的增长。但是,仔细分析承保数量、保险金额、保费的变化,不难看出在高速增长的业务发展势头下,保险费率却在悄然下降,使各家保险经营主体的承保利润逐年流失,不能不引起高度重视。
二、保额及费率递减的原因
(一)经营主体增多,市场竞争加剧。截至2003年年底,我国财险市场上有中资公司12家,外资公司]3家,而到2005年4月底,市场主体增加到30家,目前仍在增长之中。市场主体增多直接带来三方面的影响:其一,财险市场高度垄断的格局逐渐被打破。在垄断经营条件下,费率必然被高估。随着保险市场由垄断型向竞争型的转化,在保险市场竞争加剧以及消费者主权回归的条件下,除少数险种(如农业保险)的费率水平可能会有所上升以外,大部分保险产品的费率会下降,回落到保险市场的均衡水平,甚至会低于该水平,低于保险经营成本。其二,受制于我国目前保险市场及资本市场发育水平。各家保险公司在产品、服务、技术、经营模式、盈利渠道上存在高度的同质性,于是,费率竞争自然成为一定时期内最为有效的竞争手段。其三,目前我国企业和公众保险意识仍然普遍较差,许多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消费是一种非理性的短期行为,消费者更多的是关注费率高低而怠于考察保险公司的经营水平、服务水准和财务状况。这样,保险公司采取降低费率的竞争策略可直接十分明显的扩大业务规模,尽管业务规模的扩大对许多中小保险公司来说会导致服务资源紧缺、经营成本增加、偿付能力不足,但只要赔付率控制在一定水平,规模效益带来的边际收益仍有可能大于边际成本,这对保险公司来说无疑是一大诱因。
(二)体制转轨及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冲击。首先,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保险业不仅承担着补偿由各种风险引起的经济和社会损失的责任,而且还承担着为经济发展筹集资金的重任,保险业的发展受政策影响较大,因此保险业必须有较高的利润产出能力。在当前条件下,我国保险公司的利润主要来自承保利润,单一化的利润渠道以及垄断性的保险经营,必然导致保险费率偏高。其次,费率市场化使得保险公司成为市场上真正意义的竞争主体,市场是衡量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的标尺,摆脱了行政干预的保险公司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必然使费率水平下降。再次,2003年以来,中国人保、平安等企业实现了股改和海外上市,成为国际化的公众公司,在资本市场上面临着海内外投资者的压力,必须更加规范的按照市场法则经营保险业,买方市场的初步形成加速了费率调整的趋势。
(三)投保人的投机心理和道德风险。一些企业、个人出于节约保费支出或者侥幸心理,在投保标的资产增加的情况下保持保额不变甚至减少保额,或者由全部投保改为选择投保,从而将应纳入保障范围的部分排除在外。也有极少数企业和个人,出于骗保的目的,恶意减少保额,以便在意外发生或蓄意制造的保险事故发生后通过种种手段将未保财产纳入已保范畴。这些都直接造成了保额及费率的整体变化。
(四)保险监管的漏洞及市场非理性竞争的影响。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保险业的监管虽经新的《保险法》等法律加以规范,监管重点逐步转向偿付能力,但实际操作中,更多的仍只是对涉及市场准人方面的资格审核、审批、备案加以限制,而对偿付能力的监管由于未能制定科学有效的监管指标体系也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在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不甚完善的情况下,保险市场非理性竞争甚至恶性竞争现象急剧增加,表现在一些大公司利用行政手段排挤竞争对手;众多的中小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份额,不惜成本代价,竞相压低费率水平。还有如诋毁竞争对手、窃取对手商业秘密、侵犯对手知识产权、违反属地投保原则在设立地区壁垒的同时跨地区招揽业务,甚至高返还、无事故返还退费等违规违纪现象仍屡禁不止。
三、保额及费率变化的后果
保额及费率的变化,将对整个保险市场的稳定、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及盈利能力带来深远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危及保险业偿付能力,影响社会稳定。与费率递减相对应的是,保险人的风险责任将急剧扩张,同时因资本没有得到相应扩充,将出现严重的偿付能力危机。
(二)保险企业盈利能力下降,面临经营困境。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消费者自主权的迅速扩大,保险经营的成本也会越来越高。在保险业利润主要来源于承保利润的情况下,单纯的费率下降无疑将使保险人的财务状况恶化,保险业的发展将遭遇瓶颈。
(三)保险市场在不远的将来会面临重大调整和重组。在一定时期内,我国财险市场上主体还会增加,而财险市场“蛋糕”增量有限,许多专家估计,费率的恶性竞争必然导致保险市场开始出现体制转轨前不曾有过的清算、破产、兼并、重组现象。这对稚嫩的中国保险业来说将产生双重影响:一方面会使保险资源得到重新优化组合,一些大公司凭借内控管理和资本实力优势可能借机扩大市场份额,保险业的垄断经营态势在一定地域范围、部分险种领域将得到强化,市场力量对比将发生剧烈变化;另一方面,迫于偿付能力及政府监管的双重压力,保险公司内控经营管理水平将得到提升,有利于规范有序的市场行为的培育和形成。
(四)加大了政府监管的难度。政府监管的漏洞一方面加剧了保险市场恶性竞争,同时,恶性竞争也增加了监管难度。少数保险公司为了规避监管,进行暗箱操作,同时在向各地保险监管机构报送相关经营数据的时候采取模糊战略,使得监管机构难以采集其违规、违法证据,在问题未充分显现的情况下也难以采取有力措施进行遏止和惩罚。
总而言之,保额及费率的恶性变化无论对于宏观保险市场,还是微观的保险企业、保险消费者来说,都意味着巨大的风险。同时,在应对费率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保险公司会努力提高经营水平,并倾向于设法降低赔付率和经营成本。市场的“阵痛”将使得风险挑战与发展机遇并存。
四、应对费率变化的几点思考
面对费率的恶性竞争,政府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不能无所作为的被动应付,要多管齐下主动应对。
(一)保险公司应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改进服务品质,降低运营成本。首先,保险公司要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以执行力建设为重点,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按照承保、理赔、客户服务、防灾防损、财务运作各环节合理设置岗位,科学配置人力资源,实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其次,要着眼于服务品质提升和创新,包括产品、条款创新,尤其要探索改进理赔后续服务工作质量,建立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理赔服务队伍,不断延伸理赔服务附加值,减少繁杂的理赔手续。同时不断完善保险条款,尽量减少理赔纠纷。再次,要完善统一法人授权经营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严格压缩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二)各经营主体应依据政府宏观监管政策和企业微观经营状况,制定保险费率的价格底线,科学使用费率政策,以标准费率为参考,并充分参考企业历史赔付记录、综合成本以及投保人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水平,作为费率在一定范围内合理浮动的依据。
(三)把好承保关,完善风险评估体系。高质量的风险评估能起到有效控制赔付率、降低综合成本的作用。由于竞争激烈,许多保险公司在竞标诸如企财险、工程险这样的大项目时,往往重结果而轻过程,急于招揽业务,而怠于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往往仅凭投保企业提供的一些资料、账册而作简要的罗列、粗略的描述,有的甚至放弃现场风险勘察。而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标的,如机器、工程等往往由于保险人技术匮乏,同时为了节约成本没有充分利用公估等中介机构进行风险评估,从而导致风险评估技术含量低,不能准确反映标的风险状况,以致出现费率标准掌握和使用上的失误。
要提高风险评估水平,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一支专业化、高水平的风险评估队伍,同时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服务资源的补充作用,尤其是对一些大项目、技术含量复杂的项目,有选择、有针对性的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风险评估成为保前重要的风险控制环节。
(四)完善现有保险合同,维护保险合同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一方面可对现行保险条款进行修改,对于不足额投保采取差别费率,让消费者相对负担更多的成本,以价格手段限制不足额投保,从而减少道德风险;或者以特别约定的方式对保额的选择作出限制。另一方面,要取消目前仍然存在的在标准保险合同之外另行签订保险协议,自行改变条款、扩大保险责任,从而确保保险人承担的风险与保费收入对等。
(五)强化监管,完善行业自律体系。针对目前的监管状况,监管机构应该在侧重偿付能力监管的同时,绝不姑息恶性扰乱市场竞争的行为。偿付能力监管方面,科学的偿付能力监管需要监管机构不仅要研究保险公司报送的年度精算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还要探索动态监管体系,并根据大量的历史经验数据,在综合考虑保险行业平均赔付水平、综合成本率及平均资本收益率、投资收益率的基础上,界定各险种的实际费率浮动范围,设置主要险种费率下限,并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动态调整;在市场行为监管方面,要按照《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调动整个保险行业及新闻媒体、消费者对保险业经营的监督,加大对违规公司的查处力度,同时对违规情况进行全社会通报,加大其失信成本;在行业自律方面,保险行业协会应该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协调下,促成保险公司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或服务承诺,为同业公司的信息交流提供良好的共享平台,为最终建立透明高效、约束有力的行业诚信体系发挥作用,使得少数公司、少数从业人员的恶性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止和杜绝,从而最终形成这样一种行业准人准则:即公众对保险公司拥有最终选择权,而品行不端,职业道德不良的从业人员不会被任何公司接纳,最终将被淘汰。
作者:中国人保财险郑州分公司 牛新中 饶浩林
来源:《金融理论与实践》2006年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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