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推行人身险投保提示制度
发布时间:2011-02-28
从今年5月1日起,山东省保险业将正式启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以帮助社会公众正确认识保险产品,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全省人身保险行业服务质量。
《投保提示》提醒公众要在合法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执)业证书》或保险公司工作证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并选择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核准的保险产品。
《投保提示》告知公众,1年期(不含1年,下同)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规定有犹豫期,即自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在犹豫期内可以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扣除少量工本费后退还已交纳保险费(经保险公司体检的,还需扣除体检费)。但是,对于1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在犹豫期过后退保的要慎重考虑,若退保,保险公司将按现金价值表所示相应保单年度的现金价值支付退保金,现金价值在一定保单年度内可能明显低于已交纳的保险费,公众可能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投保提示》还指出,分红型、万能型及投资连接型保险产品的保单收益是不确定的。除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最低保证收益外,上述险种的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或其他宣传材料所演示的保单收益,是按照假设收益率测算的,不应理解为未来必然能够获得的保单收益。投保时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果针对投保单所列事项或保险公司询问的其他事项没有如实告知,发生保险事故时,可能得不到保险赔付,且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济南日报/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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