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足额保险”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1-02-28
摘要:非足额保险比如说低保会带来费率不公平以及保费不足等问题,足额保险理论的核心内容是要研究如何选择和设计相应的机制促进投保人选择费率计算中所假定的投保程度,进而实现足额保险。本文系统地分析了足额保险问题的内涵、根源及其解决机制,并结合我国实际探讨了研究该理论所具有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一、足额保险问题的提出
足额保险是财产保险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理论上,如果财产按照费率厘定中所假定的投保程度(金额或者价值比例)投保,那么就是足额保险(Head,1971)。除非费率计算中假定100%的投保程度,否则,足额保险并不意味着投保全部财产价值。但是,实践中很难保证投保人按着保险人的假定行事,投保人的投保不是超过就是低于假定的投保程度,即出现我们称之为非足额保险的超额保险和低保问题。其中,低保问题由于其普遍性和较强的危害性成为理论界的关注焦点。
我们知道,只有每个被保险人选择费率厘定中所假定的投保程度时,费率才是公平和适当的。但是,如果被保险人选择的保单面额与此假定不同,那该怎么办呢?换句话说,怎样才能促进投保人足额投保?这就是足额保险理论所要回答的问题。
足额保险理论的核心内容就是要研究如何选择和设计相应的机制来促使投保人按照费率计算中所假定的投保程度投保,进而实现足额保险。共保机制是解决足额保险问题最恰当的方法。它通过“共保惩罚”的作用促使投保人的投保趋向于保险人费率计算中所假定的投保程度,平衡每一张保险单投保人所交纳的保费和保险人的期望赔付,从而保证了费率厘定的科学性和公平性。自1911年美国保险学家休伯勒(Huebner)对其必要性和作用进行研究以来,马布里(Mowbray,1955)、海德(Head,1971)、弗兰尼根 (Flanigan,2004)等保险学家在许多领域对这一理论进行了拓展性研究,并提出了“足额保险”、“共保惩罚”、共保比例以及“共保费率折让”等基本理论。足额保险理论在西方国家的保险费率体系设计中是较为活跃的研究领域,共保机制在财产保险费率设计中的应用也达百年之久,而国内对这一理论缺乏较为系统的研究,因此,对足额保险理论进行整理和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二、非足额保险中低保的弊端分析
低保的普遍存在带来了种种弊端。关于这个问题,国外以及台湾学者从多个角度进行过细致的研究。
首先,低保造成了被保险人之间的不公平。在火灾造成的损失程度很低的情况下,相当一部分投保人以不足额投保,支付较少的保费即能获得与足额投保者相同的保障 (袁宗蔚,1967)。例如,甲乙二人各有一幢价值相同、危险程度一样的房屋,假定甲以100%投保,乙以20%投保,则当都出现15%的火险损失时,二者均能获得相当于房屋价值15%的赔偿,但是甲所付的保费却是乙所出保费的五倍!这一弊害,导致了保险公司经营上的困难和投保人之间费率的不公平待遇。美国保险学教授弗兰尼根通过简化的定价案例分析,对费率公平问题进行过说明。他认为,足额投保的被保险人所交付的保费中,有一部分被补贴用于承担低保的被保险人所拥有的风险,这对足额投保的被保险人来说是不公平的(Flanigan,2004)。
其次,低保盛行及伴随而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会造成保险人的保费不足风险。一方面,既然纯费率应该随着假定保额的增加而降低,如果直到保单面额的损失都可以全额赔偿,那么相同费率下投保额低于假定程度的投保人支付的保费就会低于与其期望赔付相对应的纯保费。如果大多数投保人投保低于假定的保额,保险人的保费收入就会不足(Head,1971);另一方面,正如弗兰尼根指出的:“抛开费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不谈,一个没有促使足额保险机制的费率体系,会带来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如果低保盛行,那么只有最有可能发生全损的财产所有人才会投保全部价值(Flanigan,2004)。”这无疑会加大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造成保费不足。
三、促进足额保险的共保机制分析
低保的种种弊端说明了“保险公司规定特别的足额保险率,或者当保险金额低于基本费率计算中假定的保险金额时对费率进行调整”(Anderson,2004),进而实现足额保险的必要性。共同保险能够根据共保比例的变化精确地调整费率,因此可能是解决低保问题最恰当的方法。它可以通过“共保惩罚”的作用促使投保人的投保趋向于保险人在费率计算中所假定的投保程度,并且使得对于每一张保险单投保人交纳的保费和保险人的期望赔付金额相等,从而保证了费率厘定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标准的共保机制涉及到共保条款、共保惩罚、共保比例确定和共保费率计算等多项内容。
1.共保条款。共保条款是任何建立了共保安排的保单规定。根据共保条款,保险公司对于投保的财产规定一系列共保比例(c),每个共保比例规定着不同的共保要求 (cV)和费率。选定共保比例,当保单的投保比例低于共保比例时,按实际保险金额(F)与共保要求(cV)的比例来计算损失赔偿(1)。用简单的公式表示就是:
其中:I=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L=损失额;F=保险金额;V=财产的实际现金价值;c=共保比例。
但是要注意,如果只考虑公式(1),当F/cV大于1时,保险金额超过了保险人所要求投保的金额,被保险人将获得大于损失的补偿;同样,当L/cV大于l时,被保险人将有可能得到大于保险金额的补偿。这两种情况均违背了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因此对于公式(1)要增加两个约束条件,使得保险人损失赔付要以实际损失额和保单面额为限。即:
2.共保惩罚。共保惩罚是指损失发生后,由于共保条款的作用使得被保险人少获得的赔偿金额,它的数值e等于不采用共保的赔付金额减去采取共保后的赔付金额。共保惩罚的计算方式有如下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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