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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总公司将由当地保监局监管

  发布时间:2011-02-28

    昨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直接经营保险业务行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在住所地以总公司名义直接经营保险业务加强监管。

  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主体不断增加,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在住所地以总公司名义直接经营保险业务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为适应保险市场发展需要,提高市场行为监管效能,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稳定,保监会特出此通知。

  据悉,监管主体是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住所地保监局,负责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在住所地直接以总公司名义开展保险业务的行为,而再保险业务、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项目除外。

  通知要求,当地保监局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直接经营保险业务行为履行以下监管职责,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方面、行政处罚方面。

  通知希望,当地保监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创新监管方式,切实履行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直接经营保险业务行为的监管职责,有效维护辖区保险市场秩序。

  而保监会将充分考虑当地保监局提出的意见和监管建议,搞好统筹协调,加强业务指导。

上海证券报/卢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