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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颁布健康保险统计制度

  发布时间:2011-02-28

    4月17日,保监会在北京召开视频会议,对刚刚颁布的《健康保险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中的重点问题解释说明,并对下一步的具体实施工作进行部署。
 
  今年一季度,健康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达151.4亿元,同比增长66.3%。据有关机构预测,到2015年,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将可能达到1200多亿元。对此,保监会统计信息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健康险市场发展潜力巨大,而此次颁布的健康保险统计制度,是继“交强险统计制度”、“农业保险统计制度”、“养老保险统计制度”之后推出的又一项专项统计制度。
 
  据介绍,健康保险统计制度是整个保险统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专项统计制度的又一次创新和发展。其主要特点有四个方面:一是首次规范了健康保险及其相关业务分类,最大的变化是从“只统计保险公司自营业务向全面统计保险公司自营业务与受托业务”转变;二是首次对自营业务与受托业务的共用明细分类进行了统一,理顺了两类业务的数理关系;三是首次在健康保险领域引入了疾病发生率等险因统计分析指标,为今后积累风险数据打基础;四是首次统一了产、寿险公司相同业务的数据标准,为意外保险统计制度的建立做了有益的探索。
 
  据了解,健康保险统计制度是在充分尊重产、寿险公司不同经营规律的基础上,按照“产、寿险公司经营同类业务应执行相同的监管制度”原则,对产、寿险公司现有的统计指标进行了整合,对部分有争议的险种分类明确了归属关系和统计口径,建立了适用于各类保险公司的、全行业统一的数据标准。为进一步推动健康保险科学发展,依法对其实施有效监管奠定制度基础。
 
  健康保险统计制度要求对寿险公司的长期健康保险业务单独核算损益,对于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和健康服务业务虽不实行单独核算损益,但也设计了成本费用类指标,以反映这类业务的投入产出绩效,有利于对各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和比较。
 
  健康保险统计制度共分为健康保险、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和健康服务三个部分,共有统计指标1585个。统计报表由基础报表、分析报表组成。统计制度适用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人身保险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各再保险公司。

中国保险报/姚世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