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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奇保险受益人竟是票务公司和保险公司

  发布时间:2011-02-28

      东方网3月26日消息:近日,从美国来威海的Ryan先生和太太遇到了一件令他们很难理解的事,他们购买的机票保险中,保险受益人一栏里填写的不是他们指定的受益人,而是保险公司自己和出售机票的票务公司。

  前两天,从美国来威海的Ryan先生和太太在荣成市一航空票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两张从威海去上海的机票,为安全起见,Ryan先生的中国太太张女士又花40元钱给自己和丈夫分别买了份保险。可是这保险单刚拿到手,张女士就发现,在保单中,40万元人民币保险金额的受益人栏里,除了“法定”两个字以外,还填有荣成市某航空票务有限公司和某人寿保险威海中心支公司的字样。

  Ryan夫妇认为,保险公司和票务公司出现在受益人栏里是无法理解的,也是与保险条款相矛盾的。如果发生了意外,赔偿金应该付给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而保险公司和票务公司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受益人的位置上,这意味着如果投保人发生意外,保险公司将实现自己对自己赔偿,而票务公司也会获得一笔“意外之财”。他们认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们的权利。

  另外,张女士提出,他们的保单上还存在一个问题:他们的乘机日期是2006年3月27日,但Ryan先生的机票上却写成了2006年3月15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yan夫妇来到威海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求助。

  了解情况之后,工商执法人员在当天下午就来到了该人寿保险威海中心支公司。保险公司的负责人解释说,保险单受益人一栏出现保险公司和售票公司的名字,只是工作程序的需要,不会给投保者的保险理赔造成影响。保险公司后援中心张经理解释说,这个程序是其总公司统一下发的,子公司无法更改,他认为这个保单上写上自己公司的名字,并不会侵犯到顾客的权益。

  为此,记者专程采访了山东明威律师事务所杨玉山律师。杨律师认为:票务公司和保险公司成为保险受益人是缺乏法律依据、不合法的。他认为本案应当以法定受益人或者说法定继承人作为实际受益人比较恰当。首先,售票处作为受益人缺乏法律依据,而保险公司作为受益人不符合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投保人把保费交给保险公司,发生了保险事故后,赔偿金又赔给保险公司,这种行为明显违背公平原则。

  威海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科长王冈波告诉记者,虽然保险公司负责人把这种行为解释为出票公司的一个记号,但是工商部门认为,记号落在这个位置上是不妥的,会造成消费者或投保人的误解。从格式合同这个角度讲,这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格式化条款是无效的。王冈波科长表示,针对保险公司的这一行为,他们将及时制止,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这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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