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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浅析委托代理理论在保险组织形式中的应用

  发布时间:2011-02-28

      保险业的组织形式范围非常宽泛,包括标准公司形式的股份制保险公司,所有者为保单持有人的相互保险公司和互惠合作社,以及由个人保险商组成的辛迪加来提供保险合同的劳合社协会。其中,股份制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是两种最重要的保险组织形式。

  阿尔钦和登姆塞茨㈠972)指出,企业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单个的私产所有者为了更好地利用他们的比较优势而进行队生产。队生产的效率依赖于激励机制,机会主义行为是激励不足的结果,但激励的有效性依赖于度量和监督,而度量和监督是有成本的。于是,合作成员就会有偷懒的激励,因为偷懒行为的一部分成本会强加给其他成员。为使监督者获得减少偷懒的激励,队成员授予监督者剩余控制权。阿尔钦和登姆塞茨认为,剩余控制权本质上是一种代理权,是由合作生产的不可分和监督需要引起的,其核心是监督和激励权。

  在委托代理理论中,一个中心的问题是委托人如何获取信息以及如何根据观测到的信息来奖惩代理人,以激励其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刘辉,1998)。在信息有成本的条件下,代理人处于信息优势,而委托人处于信息劣势,委托人必须为监督和评价代理人行为付出信息成本。

  各组织形式有各自的比较优势,有不同的激励机制和成本。本文将通过委托代理理论研究各保险组织形式与代理成本的关系,以此说明保险组织形式的委托代理成本将影响组织形式的效率。

  1、保险组织形式及委托代理分析

  每一种保险组织形式都包含3个重要的职能。第一是管理者职能,管理者是政策制定者,是确定公司策略和决定如何组织公司和融资的经营者;第二是所有者职能,所有者提供资金、承担风险,享有获得组织收入残余的权利;第三是消费者职能,保单持有人支付保险费后,获得当遭受特定损失时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约定赔偿的承诺。不同的组织形式按不同的方式组织这3种职能。

  1.1股份制保险公司

  股份制保险公司的突出特点在于管理者职能、所有者职能和消费者职能的完全分离,这种分离使专业化分工成为可能,从而为股份制公司带来专业化收益。但是职能的分离也使代理成本上升。在股份制公司中,股东委托经营者管理企业,但管理者与所有者职能的分离意味着股份制公司的管理者无法完全分享自己行为的财富效应,二者之间的利益分歧必然导致出现严重的激励相容问题。因此,经营者不会尽最大努力去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例如,管理者不会为提高股价而冒险,因为股价上涨的好处归于股东,而如果失败,他们的管理才将受到质疑。由于股东和保单持有人的分离,类似于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激励问题也会在股份制公司内出现。例如,顾客购买保单并预期保险公司按当前水平支付红利,两者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但股东可能将资金投资于比保单持有人预期风险更高的项目,从而直接影响对保单持有人的红利支付。

  1.2相互保险公司

  在相互保险公司,其所有者是由公司所承保的保单持有人。因此,所有者和顾客之间就红利、融资和投资策略而可能出现的;中突可以内部化,这是相互保险公司的主要优势。所有的相互保险公司都是非盈利性公司,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公司处于低效率的经营中。恰恰相反,许多相互保险公司的经营与任何盈利性公司相比有同样的效率。尽管如此,在相互保险公司,控制所有者——经理人的;中突的低效率会抵消有效控制消费者——所有者冲突所带来的收益。由于所有者职能与管理者职能的分离,相互保险公司也会出现类似于股份制公司的所有者——管理者之间的代理激励问题。此外,相互保险公司不拥有可流通的股票,因此其经理人不受资本市场股票分析师、机构投资者和大股东的监管,也无法得到基于股价的补偿金,从而使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分歧更加严重。因此,相互保险公司要求更高的冲突控制技术,这也增加了这一组织形式的代理成本。

  1.3互惠合作社

  互惠合作社与相互合作社类似,都是在非盈利的基础上由保单持有人互相提供保险,二者的区别在于互惠合作社不是公司法人组织。互惠合作社的经理人即委托代理人,通常由保单持有人和顾问委员会任命,由其经营公司,所收保险费的一部分作为其酬劳及其他费用。代理人对保单持有人负责,为经营这一组织提供所需的一切管理服务。互惠保险结构下的所有者——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与相互保险公司或集中持股公司类似。但由于管理者的经营行为将直接影响准备金的风险大小;因此这一控制问题在互惠合作社更为严重。而且代理人本身对承保的危险不负任何责任,实际负责者为参加互惠合作社的会员。因此,互惠合作社的代理人不但应具有保险业务经营能力,还应有一定的责任心。一般地,互惠合作社的社员组织类似于股份公司董事会的顾问委员会来监督代理人执行业务。

  1.4劳合社协会

  劳合社是个人保险商的集合,即所谓“分则为保险商,合则为劳合社”。它本身并不接受保险业务,主要由辛迪加成员核保保单,并在独立核算的基础上承担损失和风险。这种组织形式将所有者职能和管理者职能合并在一起,从而解决了二者之间的冲突问题,减少了代理成本。但是这种合并也使专业化收益降低,增加了机会主义行为的预期成本。此外,由辛迪加核保也导致辛迪加内部;中突问题的出现,过去的辛迪加管理人也是承保人.现在一般由专业管理人经营。保险组织通常要求以公司的形式存在。保险合同的法律性,保险基金的公共信托性等特征说明,公司形式是最适合保险供给者的组织形式(卓志,2002)。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更多地表现为股份制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在这两种主要形式中,又以股份保险有限公司的形式居多,但相互保险公司却以较少的公司数目维持了有效保额与资产的相当比重。20世纪以来,保险公司主体的增加扩张引发了自身对资金的强烈需求。股份制保险公司筹集资金的相对容易性,使股份保险公司有了较快的发展。

  2、我国保险组织形式及委托代理分析

  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较晚,其组织形式相对比较单一,只包括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两种形式。其中,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是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特有的组织形式,当前,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纷纷进行股份制改造。随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公司相继改制重组成功,目前只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原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一家国有独资形式的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公司,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等。

  2.1国有独资保险公司

  在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代理人是保险公司的经理层,委托方是政府,而政府又是国家的代理人。在这样的多级委托代理关系中必然会产生高昂的代理成本。首先,政府与国家之间的目标分歧使组织成本和信息成本上升。再者,由于无力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或监督费用太高,公司经理人会有偷懒和机会主义倾向,从而导致国有保险公司的低效率。一般来说,委托代理环节越多,代理。费用就越高,损害国有资产所有者利益的可能性就越大。

  2.2股份制保险公司

  我国股份制保险公司的代理成本也主要来自于对经理人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对于经理人员业绩考核和激励的有效机制.也没有建立对经理人员的约束机制,公司经理的经营管理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而且股份制保险公司的经理或是由董事长兼任或是由董事长之外的人员担任.但都没有实现人力资本的有效流动。此外,监事会的作用没有有效发挥。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会由于在职务、工资、奖金等方面受到董事会、经理层的制约,难以有效行使监事权力。由股东大会选出的监事一般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尤其是一些重大经营决策并不十分了解,也无法对董事会、经理层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3、控制保险委托代理成本的对策

  现代企业都无法回避委托代理问题,但发达国家的公司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依然保持高效经营.主要原因在于他们建立了一套有效机制来约束经理人行为。主要体现在将企业内部和外部市场有机结合,内部使经理人除了工资奖金还获得与股价直接挂钩的期权,以此来激励经理人的积极性。外部利用资本市场量化经理人的业绩,通过企业家市场保证人力资本的流动。发达国家公司的这种内外结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我们有很大的启发。

  (1)建立有效的内部激励,提高经理人的积极性。经理人的努力程度与个体激励有关,经理人与所有者的利益分歧是制约经理人积极性的主要原因。建立一种使经理人能够分享自己行为的财富效应的机制,才能激发经理人的积极性。

  (2)完善资本市场,量化企业家价值。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建设比较完全,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企业经营利润与股价高度相关,因此通过股价的波动可以计算出企业市场价值量的变化,进而衡量出其在任期内对企业的贡献,从而解决了经理人行为的计量问题。但我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不健全,’股价波动并不能完全反映企业家经营绩效,也就不能通过股价计量企业家的经营业绩,因此资本市场应得到进一步完善。

  (3)建立企业家市场,优化人力资本流动。在成熟的企业家市场里,企业家是充分流动的,如果经营业绩不佳。则再次流动时企业家人力资本的价格就会下降。目前我国还不存在真正的企业家市场,也不存在给人力资本定价的机制,这必然削弱了人力资本的流动。而且,人力资本是一种专用性程度很高的资本,行政任命的方式无法保证人力资本这种专用性资产的流动。

  总之,公司的治理不能只从内部治理入手.还必须将公司结构与企业外部的市场机制有机连接。努力发展资本市场和企业家市场,并将二者动态结合,才能使企业家的人力资本得以计量,降低代理成本,并实现人力资本的流动.从而避免发生委托代理下的道德风险,保证公司的有效经营。

  作者简介:邬云玲,浙江工商大学金融学院硕士研究生

       来源:《金融与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