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不亏也不赚保险业面临强制险大考
发布时间:2011-02-2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已由国务院正式颁布,同时意味着强制责任险展业也拉开了序幕,各保险公司在对《条例》消化的同时,也在厉兵秣马进入备战状态。《第一财经日报》获悉,很多保险公司已经着手从财务制度、业务系统、人员配备、产品改造等各方面为《条例》的实施进行准备。
人保财险车辆保险部总经理方仲友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公司早在两年前就已开始着手研究强制险,目前公司专门成立了法定保险处,下设强制责任险工作小组,专门负责强制险业务的协调和开展。不过,他也表示,由于强制责任险需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公司的核算流程和业务系统都需进行相应调整,“时间很紧,工作量非常大。”
该险种的费率厘定和条款制定工作,由保监会委托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同有关精算师事务所进行。保监会财险监管部制度处处长董波表示,费率主要包括基础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基础费率实行全国统一标准,而附加费率则根据各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经营水平的不同,各家公司会有差别。
不过,方仲友认为,如何在费率制定时,准确把握不盈不亏的原则,“把费率制定得既让消费者承受得起,又能让该制度顺利实施,难度可谓不小。”
由于强制责任险具有强制性、广覆盖性和公益性的特点,实行强制投保、强制承保,保险公司一旦申请了经营资格,就不得拒保。一位保险公司人士表示,以前经营商业第三者险时,如承保风险过大时可以拒保,但“对于强制险就不能这样做了”。方仲友表示,开展该业务虽可使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有所扩大,“同时责任也更大了。”
《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拒保或延迟承保等行为,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这一条对于承保的保险公司最具震慑力”。
此外,《条例》在赔偿方式、时限和条件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公司需相应地调整业务处理模式。“保险公司如果管理不慎,不能及时垫付和理赔,将会极大地损害公司的市场形象。”
第一财经日报/ 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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