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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险]美国的商业财产保险可供借鉴的经验

  发布时间:2011-02-28

 保险合同格式标准化,做到相互衔接和配套

  在美国使用标准火险单时期,就有数以百计与之相配套的附属保单和批单,以适应不同的保险财产特点和投保人的需要。不同的附属保单和批单在内容上都与标准火险单相衔接和配套,做到了保险合同格式标准化。例如,标准火险单、普通财产附属保单、预防通货膨胀批单与营业中断附属保单等都可以合用,避免了各种单证之间的内容重复。标准火险单不能单独使用,它必须加上适当的附属保单和批单。现代美国的商业财产保险分为单险种保单和一揽子保单两大类。商业一揽子保单包括共同的保单声明事项,条件事项、一份或多份保险责任范围附属保单和适用的批单,以及补充的声明事项和条件事项。上述这些单证之间在内容上仍然相互衔接和配套,如包括建筑物和动产保险责任范围附属保单、作为承保的损失原因的特殊附属保单、地震附属保单、建筑商风险保险责任范围附属保单、建筑物和动产功能价值批单等内容。

  我国企业财产保险有基本险和综合险条款之区分,涉外财产保险也有财产保险和财产一切险条款之区分,但两者之间在保单格式和条款内容上有许多是重复的,没有把它们纳入一个保险合同框架体系中。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将它们之间的共同事项和条款合并为一,而对差异部分采用附属保单和批单方式列明。当然,在对该类产品改造过程中还要做到险别责任差别扩大,险别划分合理。

  扩大可保财产范围

  美国的商业财产保险的建筑物和动产保险责任范围附属保单是同类附属保单中最为普遍使用的一种,其可保财产包括营业使用的建筑物和动产,另对建筑物下了定义,建筑物包括了附属物、户外固定设置、永久性装置、用于建筑物或其场所保养和服务的动产、建筑物改造和装修,动产中还包括他人动产。而且还可以扩展承保新取得的或新建筑的财产、个人物品、重要文件和记录,场所外的财产、户外财产等。不保财产项目中的许多项目可以通过批单方式加保。

  虽然我国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对可保财产作了广义解释,凡是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以及其他具有保险利益的财产均属保险标的范围。同时也列明了特保财产和不保财产的范围。但是,我们的条款对于建筑物一类的固定资产未作定义,对于存货一类的流动资产也未作场所的界定,对于栅栏、照牌、树木一类的户外财产以及重要文件和记录如何承保都没有说明,对于新取得的建筑物和存货是否提供自动承保也不提及,可保财产范围实际上被缩小了许多。因此,为了扩大可保财产范围,我们应该以企业财产项目类别列明可保财产,特保财产和不保财产的清单,作为条款的附件。

  增加通用条款

  财产保险合同有一些国际通用条款,如代位求偿权条款、重复保险条款、争议处理条款等。但是,在我国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中还缺少一些国际通用条款。除前述的共同保险条款之外还应增补如下几项通行条款:

  被保险人的定义条款。被保险人可以是指名的被保险人及其法定代表。指定被保险人的法定代表为被保险人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在被保险人死亡、精神错乱或破产情况下保险人拒绝赔偿,被保险人的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接管人等属于法定代表。因此,这些条款很有必要。

  空房条款。当建筑物无人居住或未被占有连续超过一定天数后所发生的损失应予以除外不保。在这种情况下损失概率增加,部分损失容易成为全损。目前只有平安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产品中已把它列入责任免除。但这一除外责任同样适用于我国的企业财产保险。

  保护受押人权益条款。按照可保利益原则,受押人对抵押财产也有可保利益。受押人通常是向抵押人发放购置房地产的贷款,以房地产作为抵押贷款的担保品。一旦作为担保品的房地产遭受损失,受押人有可能得不到贷款的偿还。保护受押人权益的办法有多种,如由受押人购买等于其可保利益的保险;或由被保险人(抵押人)把保单转让给受押人等。在我国,针对个人购置商品住房,保险公司相继开办了抵押商品房保险和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险种。在抵押商品房保险中,受押人通过保单上的批注优先取得等于其可保利益的保险赔款权利。事实上,只要在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中设置这一条款或批单,就毋须单独开办这类抵押商品房保险。如今,企业通过向银行取得抵押贷款来购置房地产也是屡见不鲜的,比较可行的办法还是在条款或合同中设置与前述的标准抵押条款类似的条款或批单。

  估价条款。美国的商业财产保险的建筑物和动产保险责任范围附属保单中的估价条款仍规定保险财产价值估价是以实际价值为基础,但也规定了一些例外,如损失2500美元以下的建筑物、已出售但尚未交货的存货。玻璃、装修。重要文件和记录等。而相比之下,我国财产保险基本险和综合险条款只规定了与保险金额确定有密切关系的保险价值,而没有规定与损失理算关系密切的估损规则。我国涉外保险条款中虽然规定损失当时的市价为估价规则,但没有规定例外情况,这样只会导致粗放式的保险经营。

  鉴定(公估)条款。当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对财产的估价或赔款金额发生争议时,就要使用鉴定(公估)条款。鉴定类似于仲裁程序,规定鉴定条款的目的是减少诉讼。虽然在我国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双方发生争议时,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也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我国保险界和司法界也曾研讨保险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在一些大的保险项目的合同中保险双方也商定了鉴定条款。但是,我国企业财产保险条款中关于发生争议时的仲裁规定过于笼统,不具有操作性,应该单独设置。

  免赔额条款。免赔额能起到减少小额索赔,降低费率和促进防损工作等作用,这是保险的基本原理。然而,在我国的财产保险基本险和综合险条款中没有任何免赔额条款,只在涉外财产保险中规定了免赔额。

  增加保险金额确定方法的选择权

  虽然美国现代的商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方法仍以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为基础,但它以附属保单、扩展保险责任范围或批单等方式向被保险人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方法等。我国财产保险基本险和综合险条款中对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的规定几乎是任意的,但在赔偿计算时要以规定的保险价值加以限制,即实际上是实行单一的重置价值保险。涉外财产保险的特约条款中有重置价值保险、仓储财产申报条款。定值保险条款、增加资产条款等,但仍然缺少像功能重置成本,总括保险、旺季批单一类的新方法。

  增加配套的新险种

  美国标准火险单的附属保单中就有不少是迄今我国尚未开办的险种,诸如同直接损失有关的附属保单中有超额损失保险、条件差异险、建筑工程申报式附属保单等;同间接损失有关的附属保单中有简易收益保险、定额附属保单、租金或租赁价值保险等。这些险种有不少在我国有着现实的保险需求,有待于我们开发。例如,超额损失保险适合于我国一些自保能力强的大型企业。又如建筑工程申报式附属保单适合于工期长,场所分散、施工期不一的大型工程项目。简易的营业中断或利润损失保险适用于中小型企业,甚至大型企业。由于利润损失保险的特殊性及复杂性,它在我国不易迅速开展,急需简便的险种加以配套,以推广营业中断或利润损失保险。逐步推行财产和责任综合保险,设计一揽子保单,一揽子保单是美国财产保险的一个重要变化趋势,在个人保险领域有房主保险单,在商业保险领域有企业主保单。其中,财产千口责任综合保险在亚洲地区的日本、韩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也已相当流行。美国企业主保险不仅把财产和责任保险纳入一份保单中,而且把营业中断保险、计算机保险、应收账款保险、机器故障保险、雇员忠诚保证保险、地震保险、盗抢保险等也纳入一揽子保单,当然其中大部分险种是可供选择的。一揽子保单因对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销售人员都有许多优点而被广泛使用。

  在我国除了涉外财产保险业务中的来料加工装配业务一揽子保险以外,尚未开展其它服务。在我国单独的责任保险业务开展举步维艰,但随着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和公民、法人法律责任意识的逐步提高,对责任保险的需求也是在逐步增加。推行财产和责任综合保险的一揽子保单,以长年在企业财产保险的盈余来贴补其责任保险的费率。当然一揽子保单中的责任保险的范围也并非包括所有责任风险,而是包括广大企业均面临的责任风险,如场所责任、产品和完工责任等,而一些特殊的责任风险如职业责任、雇主责任等另需要单险种保单承保。此外,一揽子保单可以规定一些由投保人自愿投保的险种,如机器损坏保险,雇员忠诚保证保险等。

  通过对中美企业财产保险的比较研究,以及对我国财产保险基本险和综合险条款和涉外财产保险条款的评析,我国企业财产保险产品的创新应该以涉外财产保险条款为基础,实行国内与涉外条款并轨,形成一套完整的、系列的和相互配套的并与国际接轨的保险合同体系。当然,这一任务不能光靠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部门来单独完成,只有建立类似于美国保险事务所(1SO)和美国保险服务协会(AA0S)这样的财产保险业同业组织才能胜任。


  原载《中国金融》


   作者: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系教授 许谨良
   来源:《金融与保险》2006年第0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