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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曲折立法寿险营销

  发布时间:2011-02-28

 6月3日,中国保监会中介监管部制度处处长姚庆海向本报记者细述了寿险营销员制度发展历程和监管思路。

  由于今年4月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并将于7月1日起实施。姚庆海认为,这体现了保监会的监管思路:一是,保留现行保险营销的运行模式和管理体制,淡化营销员的身份定位,着重规范营销员的市场行为;二是,通过继续教育管理、加强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机制等手段,促进保险营销员的专业诚信服务水平。

  姚庆海回顾和总结历年来寿险营销员制度演变,仍感唏嘘。

  争议与曲折

  姚庆海承认,现在看保险营销员制度很普通,但其诞生之时却引发了巨大争论。

  “当时,大家都以惊异的目光在关注这个新生事物,我还在人民银行,从监管机关到保险公司都在议论。这种做法改变了整个金融业、保险业的服务方式。以前,金融业是等客上门,没有出现过跟客户面对面,跑到客户家里的事情。甚至,当新的寿险营销员出现后,人民银行认为无法监管,因为他们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姚庆海回忆。

  金融业内如何监管、营销员的身份如何界定、是否进行工商登记、营销服务部属于什么机构……一系列问题在尖锐地提醒着监管者。

  同时,监管机构并非央行一家,还有工商局、甚至是公安局。保险公司为了营销员的展业专设营销服务部,但却因为不能被定义为“营业机构”而引来了工商局和公安局多次联合查处,最后几经协调,上述几大部门才达成了把营销服务部“暂时作为内设机构”来管理。

  “可内设机构的概念是不能挂牌,不能对外;挂了牌就属于违规,要抄牌子,要罚款”,姚说“还是反复协商,直到2003年,工商总局与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保险营销服务部的管理办法》,才将营销部明确为‘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保险营销员的身份是另外一重困扰。

  据姚庆海介绍,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保险法》中存在三种保险代理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而保险营销员正是其中的最后一种代理形式,这属于《民商法》中确定的“民事代理关系”。

  保险监管机构除了严格要求营销员必须通过资格考试获得证书这一条外,其余并未严格限定,给保险营销员制度的发展留下了空间。工商局也在反复听取了保险业内意见后,没有要求对营销员作为个体营业者进行工商登记。

  从1996年至今的十年里,通过考试的人数达1000万人,姚庆海说,“虽然近年来营销员的总数一直保持在140万-150万之间,但曾经有1000万人与保险有缘。”

  为营销立法

  姚庆海告诉记者,保险营销队伍不断壮大,保险营销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完善。但是保险监管者一直希望尽快解决保险营销员的身份定位问题,切实保障广大保险营销员的合法权益。

  2002年,保监会又和工商部门进行沟通,工商部门表示,140多万个人营销员如果按照个体户管理,目前的个体户数量将陡增数倍。

  同时,“投连险风波”和分红险误导带来社会对保险营销制度广泛的质疑,甚至业界也怀疑这个制度能否维持下去。姚庆海说,“解决保险营销员的身份问题,从未像此刻这样迫切。”

  从2002年开始,保监会中介部就成立了专门工作组,对这个制度进行充分的调研,同年10月,保监会负责对《保险法》进行第一次修改,虽然仍未能明确营销员的法律身份,但加大了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责任。

  2003年,保监会提出了营销员管理的三条路径:第一条,把一部分优秀的保险营销员转变为公司员工;第二条,把一部分分流到保险代理公司中去,做代理公司的员工;第三条,另一部分可自愿注册为个人保险代理人,保监会发许可证,工商总局颁发营业执照。

  “三条路应该说从法律上非常清晰,就是员工和代理人。这个方案当时得到了劳动保障部、工商总局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姚庆海说,办法虽是好办法,但真到了操作层面,问题非常复杂而艰巨,“将现有的140多万代理人切分入三类人群中,可能会对现有制度造成重大冲击。”

  考虑再三,2004年保监会再度提出了新的解决方案,即在原来三条路的基础上,将“完善现行的保险制度”作为第一条,其他三条路可以试行。这套方案获得一致认可。

  随后,保监会开始起草《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并于今年上半年出台,7月1号实施。

  姚庆海说,“为了对营销员实行有效管理,我们参考了新闻出版总署对记者的管理,公安系统对警察的管理以及旅游部门对导游的管理,借鉴了其中网络管理的手段,并决定运用在保险营销员的管理中。在山西的试点已经启动。我们已开始全国招标,即将开发出的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将汇集全国接近150万营销员的个人信息。”


21世纪经济报道/赵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