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动态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理论文库>学会动态

[车险]机动车险困局及其解决途径

  发布时间:2011-02-28

  [摘要]机动车辆保险作为中国保险业的主导险种,它的经营规模、创造的效益、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都是其他险种无法比拟的。但自2004年以来,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车辆数量的急剧增加、保险资源结构的改变和行业内竞争的加剧,使我国机动车险经营遭遇到效益瓶颈;本文试图就机动车辆保险经营效益低下的原因进行剖析,并提出整合保险资源是解决车险效益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机动车险,保费规模,专业化经营

  一、机动车辆保险的现状

  机动车辆保险作为中国保险业的主导险种,多年来一直是各公司的骨干险种,无论是经营规模、创造的效益还是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都是其他险种无法比拟的。但自2004年以来,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车辆数量的急剧增加、保险资源结构的改变和行业内竞争的加剧,使我国机动车险的经营随着保险资源规模的急剧扩大而面临着巨大商机的形势下出现了危机,其主要特征有:

  1.保险费规模迅速扩大,市场分配趋向平均化。根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资料,据初步统计,2005年我国财产险(不含意外险、短期健康险)保费收入超过1229亿元,比2000年598亿元增长1.1倍,五年平均增长15.5%,而车险业务则保持年均18.58%的增长率。2005年江苏省车险保费收入64.38亿元,同比增长14.2%,保费收入总的趋势是,人保、太保等老公司的车险保费呈下降态势,中华联合等新建公司的车险保费呈急剧上升态势。例如江苏省人保的车险市场份额由2004年43.13%下降为2005年的39.25%,显示车险市场资源正由老公司急速流向新建公司,市场分配结构的调整力度正在不断加大。随着原集中于老公司的车险资源大规模流向新建公司,市场分配体系正日趋平均化。

  2.经营成本高,许多公司车险经营亏损,有的处于盈亏边缘,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经营效益下降成为普遍特征,车险业务的发展有成为巨大鸡肋的危险。根据统计资料,2005年江苏省各公司共支付车险赔款40.98亿元,平均赔付率为63.65%,比2004年增加了两个百分点,一些基层公司出现了100%以上的赔付率,这对于以单位标的的小规模和统合标的的大规模为主要特征的车险来说,是个非常危险的信号,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车险与企财险不同,即使最基层的公司,它的车险的承保数量也可以达到可以代表风险程度的水平,其赔付率所反映出来的的经营效益往往是难以通过年度之间的重新分配来调整的,也无法通过分保来达到平衡。因此,车险赔付高出一定水平后,必然导致经营上的困境。在保险资金运用体系远未能有效运行的中国保险行业,高赔付率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

  3.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提高,保险赔偿难以补偿车主的损失,导致保险行业声望降低。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实施后,交通事故的赔偿水平大幅度提高,而保险条款和相关的赔偿标准却完全没有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接轨。保险赔偿和车主期望值之间的距离骤然增大,引起众多被保险人不满,使保险业的声望降至历史最低。

  4.经营秩序陷于混乱,卖单、走单盛行。由于竞争激烈,加上许多新建公司将不计成本地抢收、占有市场作为基本经营战略,在技术和服务上无法与老公司竞争的情况下,高返还、高费用则成为竞争的基本手段。受利益驱动,一些手中握有保源的基层业务人员和代理人员,在各保险公司之间游走,谁给的费用高就把手中的业务投向谁,致使整个车险市场处于一种更加迷茫、难以理清的状态,使各公司经营效益的提高增加了更多的障碍。

  5.车险服务仍不规范,发展环境没有得到根本好转,各家保险公司虽然在承保理赔上都有一套基本的制度,但在执行过程中有较大的差距,同时,也因制度不到位,影响了承保理赔质量的提高,使得广大被保险人对车险服务总体上持不满意态度。

  二、综合环境质量的下降是机动车辆保险经营效益低下的主要原因

  近年来,机动车辆保险所依托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无论是市场环境还是法律环境都与过去有极大的不同,而在这方面,保险业自身的应变措施与时代经济发展的步伐相比,显得有些迟钝,在许多方面都表现得不合时宜,在变革过程中始终处于劣势,从而使自己的经营陷入困境。

  1.车改的广泛推行和私家车快速进入普通家庭使社会车辆保险结构发生巨大变化,在许多地方,企业和政府机构保险的车辆在当地社会车辆中所占有比重已经极低,私家车主的精打细算与公车车主的大手大脚形成了强烈的对比。在这个背景下,辆均保费持续下降,使总体保费规模并没有随着保险车辆增加而得到相应的增长。

  降费竞争又是另一个重要问题,由于新公司大量进人市场,面对早已被几个大公司瓜分殆尽的市场,使抢占市场份额成为被普遍采用的战略,许多新公司,尤其是基层公司,在抢占市场方面常常不顾血本。几家大公司由于经营多年,不仅占有绝大部分市场份额,在管理、技术、人才和服务上都具有新建公司无法比拟的优势,因此在许多情况下,降费成为新公司惟一的选择。从而导致大量保源流向这些新建公司,而老公司为了遏制保源外流的趋势,不得已随之降低费率,使车险的费率水平持续下降,费率水平的下降,使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被置于愈走愈高、居高不下的状态,从而使车险经营更加困难重重,风险越来越大。

  2.竞争导致的高额返还,使净保费水平大幅度下降,从而使单位保费承载的风险水平随之高涨。为了吸引保源,各公司都把眼光投向那些手中握有保源的业务员和代理人身上,争相许以高额的费用返还率,有的基层公司在许以高额报酬的同时,还用报销费用等手段拉拢业务人员,在利益驱动下,一些业务人员和代理人争相卖单和走单,并在各公司之间讨价还价,迫使费用水平居高不下,严重冲击了各保险公司的财务基础,使费用高涨成为全行业亏损的一个重要诱因。

  3.法律环境的因素,使车险经营雪上加霜。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伤害赔偿标准大幅度上升,赔偿方式也有极大变化,尤其是传统的按责分摊原则的改变,使保险公司的赔偿体制在很长时间内都无法适应。在许多地方,保险公司商业性车险中的三责险被解释为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强制三者险,屡屡将保险公司作为交通事故的第二被告拉上法庭,使许多基层保险公司常年被诉讼所缠,许多因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所导致的交通事故,如酒后驾驶和无证驾驶等原因所致的损失,被强制由保险公司埋单。在一些省份,甚至有高级法院出台书面司法解释,将这种方法作为一种强制性手段列入审判程序,从而使车险经营的法律环境持续恶化。

  4.决策与管理的滞后,使保险公司应对社会变革的能力亟待提高。由于中国保险发展的独特历程,使大公司的管理机制具有官僚机制的许多特征,对社会环境的变化缺少敏锐的触角和应对方案。而新公司多没有成熟的经营模式,以抄袭大公司者为多,在适应环境方面也乏善可陈,当环境变化后,常不能及时调整自己的经营。例如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实施一年半,保险公司被列为第二被告的案件屡有发生,可还是没有见到行业内推出有效的应对措施。

  三、整合保险资源是解决车险效益问题的有效捷径

  保险业作为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行业,它的经营是否稳定与社会稳定有极大关系,如果保险公司发生经营危机,极易引发金融危机和社会动荡。因此,无论是业界本身还是法律界和政府,都应该正视这个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扭转车险全行业亏损的窘态。

  1‘促成强制三者险法规的颁发与实施,完成车险保障梯次结构的构建。由于保险公司所经营的车险中的三责险与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强制三者险概念上的差异,无论从法律地位、条款内容,还是运作程序都与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强制三责险有本质的不同。如果作为一种权宜措施,暂时被充作强制三责险,用来解决当前交通事故受害者的赔偿问题尚有一定的可取性,但如果作为一种长期的司法惯例,肯定是有害的,因为这样,迟早会使保险公司走向绝境,对社会的安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极为不利。因此强制三者险必须尽早出台并实施。这样将三责险从车险中分离出来经营,强制三者险作为一种基础险种,必须投保,如果消费者需要,可以在强制三者险以外投保商业性三责险,以求得更全面更充分的保障,从而理顺各方利益关系,一方面将车险从经营困境中解脱出来,另一方面也使车险业务在促进社会保障体制方面更加完整化和系统化,更具有可操作性。

  就当前而言,首先要加快推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为建立车险费率市场化条件下汽车责任保险制度打下一定的基础。其次要推进《保险法》的进一步修订和(民法》、《合同法》的贯彻落实,消除和杜绝执法不严、执法不一的现象。

  2.以偿付能力优先原则实施费率监管。在车险费率实施监控的同时对费用返还率实行监管。作为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内容,车险的费率和费用率作为对偿付能力有着决定性影响的因素,应该成为监管机构的重点监控内容。要严格执行报批条款费率,整治滥用费率系数、风险因子等违法违规问题,加大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虚假理赔,规范车险招投标业务。具体做法可以有很多种,例如一方面核定一个最低费率标准,另一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这个费率水平能得到遵守。同时监管机构应建立常年检查制度和相关的信息反馈系统,对以低于法定费率招揽业务的保险公司予以坚决处罚。此外,监管机构还可以及时评估各公司的偿付能力,如果某公司的偿付能力低于特定的水平,则必须提高费率,在市场份额与偿付能力之间,必须以偿付能力优先,对于那些为抢占市场不计成本的保险公司,要坚决予以处罚与整顿,防止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形成行业性危机。对于利用高费用率争揽业务的公司,也应该采取措施加以遏止。同时倡导服务竞争和技术竞争的理念,通过各公司之间的风险管理技术的提高和服务质量的提高来取得市场份额,从而把市场纳入良性竞争的轨道。

  3.鼓励专业化经营,尝试组建车险专营公司。从综合性保险公司到产、寿险分设,中国保险业已经完成初步的专业化分工,但车险作为一种专业化程度极高的险种,是否也可以尝试专业化经营。在发达国家,专业化的车险专营公司早巳不是新鲜事物。在美国,专业化的车险公司在业务推展、理赔服务和风险管理方面都做到了极致,当投保车辆出险后,保户是不需要多虑的。在许多时候,只要将车牌号和出险简要经过告知保险公司后就能在几天后拿到赔款。因此推行专业化经营可以作为解决车险行业性困局的一个选择。

  当然,就当前而论,不论是否实施专业化经营,各公司都应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重点强化理赔环节管理,挤干理赔水分,降低经营成本,努力争取实现今后车险达到一个比较合理的盈利水平。

  4.强化行业自律,规范基层业务人员的业务行为,遏制卖单和走单行为,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保证保险行业声望不受损害。被保险人是卖单和走单的最大受害者,因其不能享受到预期或者比预期更好的保险服务,也直接损害了保险的行业形象。为此,行业协会要在费率形成、引导市场竞争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因此,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手段来规范这种行为,通过行业自律手段来进行规范应该是一个可供选用的方案,可以由行业协会组织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签订某种行业自律公约,并根据公约规定对业务员和保险公司违反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罚,以约束这类行为的蔓延。

  有关机构在条件成熟地区指导行业协会建立新车服务中心,签订新车手续自律公约,指导和探索通过行业协会组织制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标准条款。

  当前车险的发展正面临着巨大的商机。中国保险业能否抓住这个机遇取得长足进步,关键还在于解决好自身的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法律和市场向来是企业发展的基本条件,解决好这两方面的问题,车险经营走出困境,其实也只是时间问题。


    作 者:镇江市保险学会 刘亮

   来源:《保险研究》2006年第0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