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可能加大做“好人”成本
发布时间:2011-02-28
出了交通事故,驾驶员得赔偿受害人。可有的驾驶者压根就没钱赔或者干脆赖账怎么办?国家最近出了一项规定,要求所有车辆拥有者必须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项规定从7月1日起执行,到时被警察查到挡风玻璃上没有缴费标志,小车司机至少得掏2010元罚款。
把购买交强险设定为有车族的法定义务,对过去一直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或出了事故自己掏腰包老老实实赔偿的“好人”来说,并没有太多实际意义。其实际意义只针对那些赔偿能力不足或有能力却赖账的肇事者。不过,从商业逻辑来推导,由于交强险的出现,做“好人”的成本可能增加。
一定意义上,交强险等于把过去的三者责任险分成了两块。一块是政府强制交缴的交强险;一块是交强险保障不足之外的三者险。对之前购买三者险的车主来说,如果认为目前全国统一的6万元交强险保障不足的话,就还得另外再购买三者险加以补充。举例而言,过去每年花5000元左右购买保障额度为60万元三者险的车主,现在如果还想得到相同的保障,则要先交1000多元购买保障额度为6万元的交强险,然后再花一笔钱购买保额为54万元的三者险。
同样60万元的保障水平,交强险出现前后,购买者的成本会不会发生变化呢?
先来看看交强险运作架构的设计。按照保监会公布的信息,交强险由其批准的22家中资保险公司代办,保险公司要本着“不亏不盈”原则经营交强险。为了做到“不盈不亏”,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对交强险单独核算,还规定将采取年度检查等办法予以监督。
这种制度安排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业务上是无利可图的,为什么那么多保险公司还争着要拿到开展这一业务的资格呢?因为“不盈不亏”并不等于无利可图。结果可以是“不盈不亏”,但中间的经营成本却有调控空间。由于“交强险”具有法律强制性质,保险公司实际上不存在竞争客户的问题,所以,对保险公司而言,由于没有商业法则意义上的硬约束,其经营交强险只能靠保监会实施检查等软约束,显然无法调动保险公司控制成本的积极性。
对保险公司而言,三者险被强行分出一块交强险后,其盈利的“战场”依然在三者险业务上。也就是说,有了交强险之后,针对交通事故的保险金额总体上会有所提高,但保险公司更在乎的仍然是三者险规模的扩大和盈利水平的提高。这种局面下,保险公司怎么实现其商业利益最大化?首先,保险公司不可能经营好交强险,因为如果交强险经营得很好,则必然遏制其三者险等盈利业务。所以,今后交强险费率逐渐提高,服务质量不高等情况恐怕难以避免。其次,三者险经营层面的总体格局并未改变,为了提高三者险对客户的吸引力,不排除保险公司在赔付中把交强险的赔付水平做到最大,从而压低三者险的价格以扩大销售。
让一个商人卖货,其中一部分与其利益无关,另一部分与其利益有关。这种情况下,商人会作什么样的选择,现实生活中有太多的体验告诉我们答案。
深圳商报/刘伟 转载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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