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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分支机构产品开发权限上收

  发布时间:2011-02-28

     刚刚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放开的条款开发权限又将重新上收。昨天,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的补充通知》(下称《补充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再具有开发、报备和调整区域性条款的权限。

  《补充通知》规定,各财险公司应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纯风险损失率表》后1个月内,将试点项目保险条款和费率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备案后,其分支机构只能执行总公司报备的条款费率,不再具有开发、报备和调整区域性条款费率的权限。

  去年11月,保监会下发新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在经其总公司同意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审批后,保险公司分公司可以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其总公司的保险费率或自主开发备案类产品的区域性保险条款和费率。保监会相关人士曾表示,这主要是考虑到财产保险的风险种类和风险高低程度存在较强的地域性特点,对财险产品实行两级管理模式。

  一位财险公司产品开发部人士表示,其实一些中小财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本不具备产品开发的能力,如果放开产品开发区域性产品的权限,容易导致市场价格的混乱。

  据上述人士透露,保险行业协会正在酝酿下半年对非车险产品实行统一的费率,而上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产品开发和调整权限则是其“预演”。据了解,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近日已下发通知,要求从7月1日起对车险主险部分实行统一的费率和条款。

第一财经日报/俞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