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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我国非寿险产品分类体系研究

  发布时间:2011-02-28

[摘要]保险产品分类体系对于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非寿险产品分类存在多种分类体系,呈现出较为混乱的状态,服务于全行业数据统计、数据管理的统一产品分类标准和参照体系没有形成。这对于监管政策制定、风险管控、数据共享等造成不利的影响。非寿险产品分类体系在国外、国内尚无形成系统的研究。本文从非寿险产品的基本属性入手进行研究,对国内、国外的非寿险产品分类体系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考察和研究,提出了在我国建立以产品的元件为分类单位,以标的、风险、客户等为标准的多维度的立体式非寿险产品分类体系的构想。


  [关键词]非寿险产品,分类体系,多维度,产品元件

  保险产品分类体系对于保险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国非寿险产品分类存在分类标准不统一,且较为混乱,分类体系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没有形成行业统一的产品分类参照体系等现象,因此,难以适应全行业产品管理和数据共享以及再保险经营的需要,同时,这些现象的存在对保险监管政策制定和风险管控等也构成了一定的制约。为此,应当重视和加强非寿险产品分类基础理论及规则的研究,尽快建立科学、规范的非寿险产品分类体系。

  一、我国非寿险产品的分类现状

  目前,我国非寿险产品体系建立的基础依据是1995年的《保险法》。该法确立了我国保险市场实行分业经营的原则,同时,提出了非寿险产品(财产保险业务)的基本分类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2004年颁布实施的《保险公司管理办法》,又将非寿险产品进一步细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法定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其他财产保险业务七大类。

  从保险产品管理和行业统计的角度,中国保监会对非寿险产品的分类也提出了相应的规定。根据《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2000)的有关规定,非寿险产品分为:主要险种和其他险种两类。每类产品中又进一步划分为主险和附加险;基本条款和非基本条款。同时,该《办法》还将非寿险产品分为6类(A、B、C、D、E、F),目的是为了便于分类监管。但在2006年新颁布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已不再沿用旧的分类办法。从行业统计的角度看,中国保监会要求非寿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分类报表中非寿险产品分类体系如下:在财产险的一级分类下,设立了二级分类,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法定强制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农业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投资型保险、其他。同时,中国保监会还制定了针对产品审批备案的产品分类体系。

 

  从市场情况看,各家非寿险公司的产品分类管理情况各不相同,但总体情况不尽人意,具体表现为: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各家公司各自为政,分类情况相对混乱等。相对而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分类体系较为科学、完善,该公司通过编制《保险产品目录》,形成了比较系统和规范的非寿险产品分类和管理体系,截至2005年,已收集了1000多个各类非寿险产品。《保险产品目录》的分类体系采用了传统的以标的类别为基础的分类方式,将非寿险产品划分为财产保险类产品、家庭财产保险类产品、工程保险类、责任保险类、信用保证保险类、机动车辆保险类、船舶保险类、货物运输保险类、特殊风险保险类、农业保险类共计11个大类。

 

 

  二、非寿险产品分类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我国非寿险产品分类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基础分类体系不稳定。由于缺乏对于非寿险产品分类基础理论的研究,非寿险产品的基础分类一直处于相对不稳定的状态,建立科学、规范的产品体系缺乏必要的前提和基础。二是产品分类标准不统一。保险产品的分类具有多纬度的特点,因此,针对不同的纬度,不同的主体,在不同的时期就可以有不同的划分标准。三是细分规则不规范。非寿险产品具有一定的层级特征,所以,如果缺乏统一的细分规则,就难以建立统一的层级体系。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我国的非寿险产品的分类以及管理处于相对混乱的状态,并对行业发展的各个方面产生不利的影响,具体表现为:

  (一)不利于保险公司管理与发展。从保险公司经营的角度看,产品是经营的基础,科学、规范的产品分类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前提和保证,也是控制经营风险的基础。科学、规范的产品分类体系,能够指导企业对于各类产品采用有针对性的产品开发、营销和管理策略,从而推动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科学分类的另外一个重要作用是有利于加强对经营风险的管控,不同类别产品的风险具有一定的共性,因此,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经营风险的管控。前几年出现的车贷险经营危机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分析整个事件,导致危机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将本属于信用保证保险类的产品混同于财产损失保险类的产品进行经营和管理,没有充分认识到信用保证保险的风险特征和经营要求,尤其是忽视了消费信用风险与生产信用风险的差异,最终导致了整个行业的巨大损失,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科学、规范的产品分类的重要性。同时,对保险公司而言,产品分类的不规范;还容易产生统计口径的差异和混乱,难以进行国际数据比较。尤其是对于一些境外上市公司还存在着信息披露过程中转换成本问题。

  (二)不利于消费者选择。保险属于一种特殊的商品,它对消费者的消费知识具有特别的要求,明确和清晰的产品分类将有助于消费者更加容易地进行选择和消费。由于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缺乏统一、规范的非寿险产品分类体系,消费者面对众多的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数量庞大的保险产品时,往往面临两个问题:一是由于分类体系和分类标准存在问题,造成了有些非寿险产品存在“名不副实”的问题,容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内容产生误解;二是由于分类不统一,各家公司名称近似的产品的实质内容可能存在较大差别,因此,消费者无法对各个产品进行比较并选择。当消费者选择产品的难度和成本加大时,他们往往会选择放弃消费,因此,影响了对非寿险产品的有效需求,从而影响整个非寿险业的发展。

  (三)不利于加强保险监管。保险监管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应用对保险公司经营相关数据情况的比对分析技术,而使用这种监管技术的前提之一是行业数据标准的统一和规范,其中科学、规范的产品分类是数据标准的重要基础。目前,由于非寿险产品分类存在多种分类体系,没有明确的统一标准,造成各家非寿险公司汇总的数据分类尺度不清,存在造成数据系统差误的可能,不利于监管信息及时、准确地获得。

  (四)不利于行业资源共享。从保险经营的基本原理看,保险经营稳定的重要基础是充分应用大数法则,在更大范围内实现数据的集合,将有利于科学地分析风险,确定价格。但非寿险产品分类标准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了行业数据资源的共享。首先,产品分类没有明确的标准,在统计过程中由于主观认识不同或者理解的偏差,将导致产品归类、统计的不一致。例如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有的公司将其归类到保证保险,有的公司则将其归类到责任类险种。其次,各种统计口径的分类方式不协调。例如房贷险,财务科目中归人了家财险,统计报表则归入了保证险。

 
(五)不利于社会风险管理。保险业已经成为现代社会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行业的各种经营数据不仅影响着保险业自身的发展,同时,也对社会公共风险的管理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非寿险业的数据中大量涉及到与社会风险相关的因素,如自然灾害的损失数据、火灾损失数据、交通事故损失数据等,而这些数据的管理以及质量与非寿险产品的分类问题密切相关。长期以来,由于非寿险产品自身分类标准不清、体系混乱,而造成数据难以在行业内共享,就更难以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数据作为风险管理的参考,这将对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三、建立科学的产品分类体系面临的挑战

  分析我国非寿险产品分类体系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有基础理论方面的问题,有保险公司自身建设方面的问题,也有行业管理方面的问题。但解决这些问题并非易事,因为除了面临既有的问题外,还要建立科学、规范的非寿险产品分类体系,及面对我国保险市场未来发展的特点与挑战。需要我们在对现有产品的属性、特点进行充分考虑的同时,还要对我国非寿险市场发展的未来有一个科学和整体的预测,将未来的非寿险产品的发展趋势作为一个重要的变量,纳入分类体系设计的整体思路,确保体系的前瞻性和灵活性。研究表明,我国非寿险产品体系的发展将面临三大挑战:

(一)综合性和组合型的非寿险产品增多

  在客户经济时代的推动下,保险公司将更加注重根据不同客户群的需求开发和设计产品。这种趋势将导致非寿险产品之间的边界日趋模糊,非寿险的综合性产品和组合型产品将大量出现。这种边界的模糊主要体现为:(1)产品以元素组合方式体现。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成熟,对非寿险产品的差异化、客制化的需求将越来越强烈,保险公司已经开始为客户量身定制非寿险产品,如适应产品综合性需求的趋势,为客户提供从财产损失到责任风险、人身意外等方面的“一揽子”综合保险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多样化、便利性的需要。例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戴尔模式”应用到非寿险产品开发中,实行菜单式的产品方案模式,提出“小主险、多附加”的产品设计理念,引入了“零配件”的产品概念,通过标准化条款的形式,较好地解决产品的标准化和灵活性之间的矛盾,从而为更强的产品市场适应性和生命力创造条件。同时,“万能”附加险概念的提出,突破了附加险捆绑于特定主险的传统,提高了附加险在开发和使用过程中的技术含量。(2)长短期产品界限模糊。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2003)的精神,长期险业务泛指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业务。按照这一规定,长、短期业务的划分仅以保险期限为标准。这种规定将产生两种类别的划分,一种是真正意义上的长期财产险业务,另一种是形式上的长期业务,而实际上是一年期财产保险业务保险期限的叠加,其实质是“短险长做”。真正意义上长期业务与形式上长期业务的并存,导致长期保险产品与短期保险产品的界限日益模糊。

  (二)非寿险与寿险产品的界限模糊

  非寿险与寿险产品的分类是基于保险行业的分业经营原则,而在这个原则的背后是经营风险的隔离。但在全球金融一体化趋势的影响下,在金融创新浪潮的推动下,非寿险与寿险的综合经营将成为一种趋势,因此,非寿险与寿险的混合型产品在保险市场上将出现并日益增多。

  关于寿险与非寿险的划分,国际上从来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各国对于二者的划分,主要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1)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2)保险业发展的规模和程度;(3)对保险本质的认知水平和程度;(4)文化、风俗习惯、历史沿革等。由于划分标准不一,各国对非寿险与寿险的划分结果也就不尽相同。如,美国保险立法规定,非寿险包括广义的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寿险包括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日本则规定,非寿险即损害保险,凡属于补偿性质的险种均为损害保险;凡属于给付性质的保险均为人寿保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非寿险公司可以经营属于广义人寿保险的意外险与健康险,非寿险公司出于客户需求、市场竞争等角度出发,必然会越来越多地设计这些属于“第三领域”的保险产品,例如,一些公司开始尝试提供长期意外险产品,这些创新型的保险产品从表面上看,不属于寿险产品,但是实际上已经与寿险产品没有太多的差别。同时,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非寿险公司在提供保险产品时,为了满足市场的需要,逐渐将补偿型、保障型的非寿险产品与给付性、投资性的寿险产品组合,构建混合型的产品体系。

  (三)大金融产品初现端倪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fIS)中,对于金融的定义是:“金融服务包括所有保险及其相关服务,及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在《类似商品和服务类别》制订中,金融、保险分在“服务类”,在此类中,分别包括:保险;金融事务等。在金融一体化的浪潮推动下,金融领域的创新活动的日趋活跃,保险产品与其他非保险金融产品的界限已经不断淡化,融合各种功能的“大金融”概念产品不断涌现。未来的金融产品将不再是纯粹的保险、证券和银行产品,而是多种领域、多种服务的全方位的混合产品。在金融混业经营过程中,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的融合。这种产品融合体现为传统金融产品之间的渗透、组合与结合。具体而言,融合型的保险产品主要有:(1)投资型保险产品。即以保单为载体,融合了个人资产管理功能的产品,包括投资连结型寿险产品、万能寿险产品、分红产品、非寿险储金产品、非寿险投资连结产品等。(2)证券化保险产品。这种产品是以证券及衍生产品为工具,利用资本市场和证券融资的方式,解决保险行业在巨灾风险经营过程中的承保能力和风险化解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证券化保险产品有:灾害期权和期货、灾害债券、气候保险单等。(3)金融信贷和经营风险保险类型产品。这种保险产品是通过保单来承保银行和证券活动中的信用风险、货币风险以及企业经营中的市场风险等。例如,各种信用担保保单、企业收入保险、各种多动因保险产品等。以上的这些产品和服务都使得现代保险经营完全超越了传统的拘泥于局部的可保风险的范围,加入了多层次的金融服务功能。

  四、产品分类问题解决的基本原则

  综上所述,我国非寿险产品的分类不仅存在着一系列现实困难和问题,同时,还面临着未来发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挑战,因此,应当根据非寿险产品的特征以及经营环境,制定指导分类的基本原则,以确保非寿险产品分类体系的科学性和稳定性,这些原则具体如下:

  (一)科学性。分析并选择保险产品中最稳定的本质属性或特征作为分类的基础和依据。一般而言,这种科学性可以通过以下两点体现:第一,当保险产品存在多种属性或者特征时,以其本质的、根本的属性或者特征作为其首要的归类依据;第二,定义明确适当,对保险产品的命名应体现其本质的属性或者特征,并且能表明其在保险产品分类体系中相对位置。


  (二)系统性。将保险产品按一定顺序规则予以系统化,体现分类体系的完整性,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分类体系。在遵守系统性的原则下,每一个保险产品在保险产品分类体系中都能够按照统一的规则确定其归属种类,获得明确的在体系中的坐标点。

 

  (三)多维性。无论从产品管理的角度,还是从产品使用的角度看,单一维度的模式是难以满足现实需要的。因此,应当在规范的基础分类前提下,建立以客户、渠道、功能等多种维度的非寿险产品分类体系。与此同时,应当明确和规范不同维度的分类规则,并严格以基础分类为基础。

  (四)易构性。要求非寿险产品分类体系应具有动态构造的特点,各个产品及组成部分之间的链接界面友好,以适应非寿险产品不断发展的需要。具体而言,易构性包括:第一,确保既有的非寿险保险产品之间的分类逻辑通畅连贯;第二,确保在增加新的保险产品时,不打乱原来建立的分类体系,而是在原有分类体系上进一步延拓和细化,确保原有体系的稳定性、权威性;第三,确保产品可以进行细致分解,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分解至每个非寿险产品的基本组成元件。由于存在友好的链接界面,分解后的各个组成要素可以按照满足市场需要的目的较为灵活地进行组合。

  (五)目的性。一个非寿险产品分类体系的形成,应满足实际中对非寿险产品分类的需要,具有一定的目的性。不同目的,可以形成不同的保险产品分类体系。具体而言,非寿险产品分类的目的可以是立法、监管、学术研究、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数据统计分析等。

  五、构建科学的产品分类体系的基本思路

  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创新与发展,非寿险产品将呈现体系内部融合、行业之间渗透的趋势。根据这种发展趋势,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建立科学的非寿险产品分类体系应遵循“细化单元,以线为主,线面结合”的基本思路,构建多维度、多层次、多视角的立体式非寿险产品分类体系。具体做法是:尽可能地细化小产品的基本单元,使其要素化、元件化和标准化,确保基本单元的单一性和稳定性,在此基础上,以线分类法为主要维度,同时结合面分类法,形成一种互补与结合的模式。线分类法,亦称为层级分类法。该分类法将保险产品按选定的若干属性或特征,逐次地分成若干个层级的类目,并排成有层次的、逐级展开的分类体系。同位类目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下位类目与上位类目之间存在着从属关系。面分类法是指将保险产品的若干个属性视为若干个“面”,每面又可分为独立的若干个类目,将这些类目加以组合,形成一个复合类目。在非寿险产品的分类中,按照不同的目的,可以构建不同的保险产品分类标准,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具有不同的分类体系。

  根据上述思路,非寿险产品可以按照以下几种标准进行分类:(1)法律、制度规定。通过法律、制度对保险产品的分类体系进行规定。例如,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审批类险种和备案类险种等。(2)保险标的。按照产品所保障的保险标的进行分类,如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和工程保险等。(3)目标客户。为了营销和拓展市场的便利,通过目标市场特征对其进行产品分类,将保险产品分为个人保险产品和团体保险产品。(4)产品功能。从保险产品功能角度出发,分为纯保障型的保险产品以及保障与投资结合型、保障与服务结合型保险产品等。(5)经济因素。以伴有经济损失的偶然时间为前提的经济制度的保险,以承担的经济损失类别为标准进行保险产品分类,分为三大类保险产品:财产保险、费用保险和收入保险。(6)其他。在保险产品分类体系中,还存在一些非正式的分类体系。例如,按照产品开发和管理的职责和使用的范围对保险产品进行分类,分为全国性产品和区域性产品;为了能从保险实务中获得相关数据以利于未来保险业务的经营和管理,按照数据积累和研究的需要对保险产品进行分类;为了便利公司的经营核算,按照保险产品的经营模式对其进行分类。这种保险产品分类体系主要是考核每个保险产品的盈亏,以确定对其实施的经营策略。

  六、建立产品分类体系的实施建议

  根据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思路,在我国非寿险产品分类体系建设过程中应采用整体规划,统一标准,体现易构,系统维护,分步实施的方法。

  (一)整体规划。建立科学、规范的非寿险产品分类体系的关键是制定整体规划,规划的核心是确立多维度的基本架构,解决“线”与“面”的内涵及其关系。在规划过程中,应采用多维度、多视角的标准进行划分。同时,应采用较为稳定的本质属性特征,作为划分标准。基于保险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现有的非寿险产品的认知程度而言,可以采用以下标准进行划分:(1)功能,即保障型、储蓄型和混合型;(2)保险标的;(3)风险类型;(4)目标客户。这些标准中,可以形成有序的前后顺序,也可以同时并行存在。但是,每个分类角度都要有既定的标准进行划分,这些标准要相对稳定、统一。

  (二)统一标准。对于多维度、立体式的产品分类体系可借鉴国家标准的管理模式,这既可以实现科学化管理,又可以推进非寿险产品的数据与社会的共享。可以采用层级数字编码方式,将分类按照层级进行数字编码,以便进行统计类别时,进行数字化管理。如,非寿险与寿险数字编码分别为1、2,在非寿险类别中,设立第二层次险种类别,如,财产损失险、责任险、信用险、保证保险,编码分别为:1、2、3、4。财产损失险下设立第三层次险种类别:如火灾险,编码为:1,火灾险的险种类别编码则为:111。按照这种规则,在进行统计时,需要不同层次非寿险产品类别的数据时,只需将相同层次的同一编码的数据进行汇总即可。

  (三)体现易构。保险产品的发展是动态的,要求分类体系亦具有动态的特点与其相适应。非寿险产品分类体系的易构性就能够满足动态的要求。对非寿险产品划分要确保界面友好,易于链接与构造。在对产品划分类别时,尽量进行细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地细分产品单元,以产品的元素为分类单位,有利于对相关数据的分解和整合。这种模式下的产品可以进行多种组合,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的需要进行数据提取,从而实现数据共享、精算等目的。


  (四)系统维护。建立非寿险产品分类体系的维护管理机构,负责非寿险产品分类标准体系的实施和发布。保险公司开发的非寿险产品应向管理机构申请产品代码,管理机构将对代码进行统一管理;尽快制定非寿险产品代码的注册维护程序,确定产品信息库中需要包括的信息项;尽快建立相关的技术支撑平台;在运作上做到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实施,统一管理。

  (五)分步实施。结合目前我国现有的非寿险产品分类体系的实际情况,建议分两步实施。第一步,建立统一的一维非寿险产品分类体系。首先,以保险标的等为标准,形成一维非寿险产品分类体系。在初期,将此分类体系作为各个保险公司产品分类的参考标准,不断进行补充和修订。待实施较为成熟后,作为强制性标准发布,对保险市场的非寿险产品进行规范化管理,并积极推进其他与标准的发布与实施相关的各项工作。第二步,等到相关时机成熟后,对标的标准分类、风险标准分类、客户标准分类等,以非寿险产品的“元件”为构成单位,在此基础上形成多维度、多视角的立体式非寿险产品分类体系。


    作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王和  张国威 来源:《保险研究》2006年第0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