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动态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理论文库>学会动态

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需跨越“三重门”

  发布时间:2011-02-28

      近日,中国保监会与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火灾公众责任险积极推进的通知》,将在上海、吉林等六个地区进行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试点工作。作为一种重要的公众责任保险品种,火灾公众责任险开始越来越多地进入到人们的视野,并将从根本上改变公众火灾突发事件赔付模式。然而,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它在当前的推行中面临着一系列障碍,亟待采取有效措施跨越“三重门”。

保险公司的“市场门”:商机还是风险

    所谓火灾公众责任险,也就是参保单位因火灾造成的对公众的伤害,由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在传统的模式中,因火灾事故多属于公共事件,因而基本上是政府在为火灾事故埋单。政府往往要花巨资善后。2004年吉林市中百商厦火灾,政府拿出488万元救助资金。而2005年辽源市中心医院火灾,仅对死亡者的救助和赔偿就达614万元。
    实行火灾公众责任险以后,赔付支出转嫁到承保的保险公司上来,将减少公共财政的负担,由市场机制承担风险。那么,作为对火灾责任风险进行市场经营运作的一方来说,保险公司是否有充足的准备来消化这块市场“蛋糕”呢?
    其实,早在火灾公众责任险推行之前,各地就已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类似的公众责任险活动,但实施的效果很不理想。吉林省保监局的一位干部告诉记者,类似火灾公众责任险这样的保险项目,保费低廉。但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赔偿金额却非常高,使很多保险公司对发展火灾公众责任险这一类项目积极性不高,同时,保险产品设计水平低,不能适应客户多样化需要。这使很多保险公司既把它当成商机,同时也把它看做是“烫手山芋”。
    一位曾在保险公司工作的人士透露,现在很多保险公司对于出险率可能性较大的项目多敬而远之。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一些保险公司由于缺少足够的基础和准备,对于是否开设这样的业务还存在顾虑。业内人士认为,在火灾等公众责任险方面,应借鉴国外火灾责任险产品的成熟条款和费率,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加大创新力度,细分产品品类,拓宽投保渠道,创新产品设计和营销方式,通过有效的市场创新,更好地挖掘商机。

经营业户的“责任门”:责任还是负担

    中国保监会曾对全国十几个大城市的商场保险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许多经营者对于火灾责任险不以为然,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如果不出事故,每年花大笔钱投保不值得。
    中国人保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市场部的张山告诉记者,火灾公众责任险在推广中面临的最大障碍将是商家对于公众责任感的缺失,尽管投保费相对低廉,但大部分商家仍然将其作为一种负担不愿购买,因而推行起来难度较大。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方面许多商家将火灾公众责任险作为一种负担;另一方面,许多商家对于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概念还不是很清晰。长春市一家大商场的负责人表示,他们公司买了财产一切险,为什么还要买火灾公众责任险呢?实际上,财产一切险和责任保险是两个保障范围完全不同的险种。因而,应加快对火灾责任险的普及性教育。

政府的“强制门”:自愿还是强制

    采访中,很多商家表示,为火灾投保,尤其是为第三方投保是额外的支出。从目前看,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是社会效益大于经济效益的项目,属于对社会有好处但对市场缺乏吸引力的产品。因而一些业内人士认为,这样的投保项目如果完全指望商家的自觉性不会很理想,因而可以考虑用强制手段来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等公众责任保险品种。
    长期研究金融证券的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孙志明认为,用火灾公众责任险这种市场机制来解决公共场所火灾善后赔偿,目前来看是最好的方式,但因为市场的外部性原因,依靠市场机制推广有难度,如果仅靠市场选择的话,最终往往达不到社会所需要的水平。所以在火灾公众责任险试点过程中,应逐步将其过渡到强制推行措施上来。(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