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已久的存款保险制有望年内建立
发布时间:2011-02-28
记者昨日获悉,监管部门正就有关方案紧锣密鼓地征求意见,包括存款保险制度的费率和起征点,业内人士认为,在中国大银行制体系下,存款保险制度费率的厘定以及覆盖范围等相关难题仍须深入研究。
费率厘定存在两难
针对有关存款保险制度或将年内出台,有业内人士担忧,在央行频繁动用存款准备金的前提下,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应避免给银行带来资金负担,而实际上,在存款保险制度费率的制定上,仍存在是“一刀切”还是实行差别费率的争议。
万联证券银行业研究员李先生说,存款保险在防止挤兑、流动性风险上确实有重要意义,但与美国等国家国情不同的是,在国内大银行制体系下,银行享受国家给予的存贷差好处,尤其是四大国有银行仍属于国有资产,由于存款基数高,一旦实行统一的费率标准,银行实行起来并不情愿,假如实行差别费率,又容易产生对中小银行信用的歧视。在存款保险费率的厘定上的确存在一定的难度。
他认为,在中国银行业高速发展的背景下,银行成本收入比处于下降通道中,即便实行存款保险制度,银行通过对费用的调控,也不至于对利润产生太大影响。
覆盖范围难界定
业内人士称,存款保险制度将采用强制保险模式,即所有符合条件的银行类存款机构都将纳入存款保险体系,但是,部分资本充足率尚不达标的中小金融机构,如一些城商行、农村信用社等,一旦资不抵债,在存款保险机构成立初期,有可能面临尚未收取保费就要为其埋单的风险,而不将其纳入存款保险体系,又会违背“强制性”前提。
对于中小银行及外资银行,中央财大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尽管外资银行转制为本地法人银行,但缺少相关的法律对其业务进行担保,也难以界定其以后的经营风险,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则可以弥补这个真空地带。
另一方面,对于大型金融机构来说,同时经营存款贷款业务,再加上属于国有资产,有业内人士认为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对其意义不大,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陆磊博士曾表示,应该规定总资产1000亿元以下的机构进入存款保险体系,大于这一规模的存款类机构出现危机将引起连锁反应,存款保险也无济于事。
目前,业内普遍的看法是,存款保险制度属于限额保险,而非全额保险,即一旦发生市场风险,将只获得一定比例的赔偿,以约束存款机构改善经营状况。
信息时报/乔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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