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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模式选择

  发布时间:2011-02-28

     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风险基金的政策性保险业务,是国际上公认的支持出口、防范收汇风险的有效手段。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目前存在的问题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开办时间短,各方面的经验和数据积累还不足,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

  (一)高费率抑制投保需求

  2004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短期险费率为0.8%,中长期险种费率为4.9%,当前平均费率为1.8%,外贸企业认为过高的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增大了外贸企业成本,也抑制了企业投保的积极性。同时,许多出口企业没有充分认识到建立出口风险防范措施的重要意义,在算经济帐时抱有侥幸心理,只看眼前利益,认为交保险费不划算,没有强烈的风险意识和防范心理。所以导致我国目前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的需求潜力得不到充分释放。

  (二)风险基金不足导致承保能力有限

  2003年,我国出口贸易额为36287.9亿元,国际上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责任总额与风险准备金的合理比例一般为15:1左右,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现行比例为20l,即使按扩大1:22计算,我国最高承保水平仅为2.5%。要达到世界12%的平均水平,保额须达到4354.55亿元。在1:22的承保风险下,需要接近两百亿元的风险基金,而我国缺口一百多亿。而在出口信用保险独家专营体制下,政府出资是风险基金的唯一来源。如果国家不能紧随业务发展步伐合理增补风险基金,一方面严重限制对高风险国家和买家的承保能力,另一方面也限制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总体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并造成业务比例的失衡。另外,由于资金力量的有限,承保基数不强。再加之缺乏再保险的有力支持,制约了承保规模的扩大。

  (三)监督机制不完善

  出口信用保险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也影响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一方面,缺乏专门法规造成经营和管理机制不稳定,业务操作不规范,参与部门和机构的性质、职责及其相互关系不明确,出口信用保险还不能充分体现国家外交、外贸、财政,产业,金融综合政策的特点。另一方面,政府各部门权责划分不清,导致管理混乱,缺乏效率。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未来发展模式的路径

  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未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采用何种模式经营?出口信用保险本身是否应该全部定性为政策性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市场是否放开?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我们探讨的。

  我国现行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模式,是建立在出口信用保险是完全的政策性保险的理论判断基础之上的。政策性保险的存在需要具备两个必要的前提:其一是某一类保险业务风险过大,由民间保险企业进行商业化经营必然会出现亏损;其二是该类保险业务为国家实现某种政策目标所必需。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机构比经营其他保险业务的机构面临更大的亏损风险。同时,出口信用保险又是与实现国家出口创汇的目标紧密相关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把出口信用保险定性为政策性保险是合理的。但这种判断显然是由逻辑推理得出的十分笼统的结论,而不是建立在对不同结算方式所蕴含的收汇风险差异的具体分析之上的。根据不同结算方式,风险的大小可以将出口信用保险在性质上分为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两个不同的部分。对于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国家可以采用不同的经营方式。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可由国家设立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单独经营;对于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应允许商业保险公司与政策性保险公司同时经营。

  随着人世过渡期的结束,外贸出口权的完全放开,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已不能全部符合政策性保险的特点,国外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业已开始通过服务性业务向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市场渗透,说明中国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是具有潜在市场的。因此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模式也应适应市场需求而发生转变。具体来说可以分成两个阶段:

  第一步,根据出口信用保险本身的风险特征,划分为政策性险种和商业性险种,分设政策性账户和商业性账户,允许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商业保险账户实行自负盈亏,进行如其他商业性险种同样的投资渠道。这样可以把政策性保险公司自身的利益与其经营状况联系起来,有利于刺激其承保业务的积极性,提高其工作效率,扩大其承保业务的规模。同时,逐步允许外资和民族资本入股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可以调动众多的商业性保险公司的力量共同为出口企业的收汇风险提供保险保障,从而能够有效地克服现行出口信用保险制度下政府财政拨付的出口信用保险专项基金严重不足的限制,有利于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的总规模,同时又可以减轻政府的压力。

  第二步,政策性险种由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独家经营,商业性险种允许多家保险公司进入,可以在二者之间形成一种适度的竞争关系,有利于提高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管理水平:同时也可以通过竞争降低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水平,减轻出口企业的保费负担,提高其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积极性,从而扩大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总体规模,推动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快速发展。

  实现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未来发展模式的政策建议

  (一)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

  政策性保险业务需要政府以风险基金的形式提供保险偿付能力支持,这是国际上通常的做法。从国际经验看,一旦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政府的支持下发展壮大,其规模经济的特性就得以发挥,可以实现长期内的盈亏平衡甚至赢利,提高国家管理风险的能力。

  以2003年出口额为例,如果出口信用险的支持率要达到5%,则需要翻一番的风险基金,如果按照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力争到2007年使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规模达到400亿美元的目标,或者要达到世界平均12%的水平,资金需求将更大。因此政府的支持应该从增加保险基金规模人手,使其能适应外贸出口发展的需要,并能随出口的增长而有所增加。根据国家财政预算和经济发展形势,财政部建立具体的资本金注入制度,定期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注入资金,具体资金来源财政部可以灵活调节。

  另外,在出口退税制度改革条件下,给予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企业相应的税收减免,比如说把保费完全的列入税前成本,提高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的积极性,对于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合作,进行出口信贷等业务的银行,也给与一定的税收优惠,体现国家的政策倾斜。

  (二)启动出口信用保险专项立法

  从国外经验来看,无论采用何种模式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都是在法规基础和框架上建立起来的,加速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体系的发展,迫切需要立法。我们应该抓住国家法制建设大步前进的机遇,把出口信用保险法律提上日程。具体实施步骤如下:第一步,我国可以在《对外贸易法》和《保险法》下,建立出口信用保险法律规范,并将出口信用保险立法纳入立法计划第二步,借鉴英国,日本、韩国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法。理顺管理协调机制,完善监督评估办法,扩大政策覆盖面,规范出口信用保险的宗旨,经营原则、管理方式,各参与方的权利及义务,以约束和规范参与机构的行为,明确各自的职责,保证业务操作的规范化,为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和运作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三)建立有效的匡家管理机制

  出口信用保险从性质上来说仍然属于保险,不能被其政策所掩盖,为避免多重监管的问题,应该明确规定保监会对出口信用保险的监管职能,正式在保监会成立一个专门的部门,管理出口信用保险日常的事务,同时借鉴国外的经验,进一步完善部际委员会制度,由经济财政部牵头,外交部、国防部、农业部等部门组成,吸收更多政府部门、企业代表和专家学者参加,建立有保监会牵头的经常性的出口信用保险例会制度和重大事件的紧急处理制度,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这样一方面能够更好的协调各部门利益,使得公众的意见能够比较及时地得到体现。另一方面利用保监会的保险专业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这一政策性工具。


作者:北京工商大学 戴丽丽
来源:《中国保险》2005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