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要求对人身险条款及费率进行自查
发布时间:2011-02-28
保监发〔2006〕36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全保会精神,促进人身保险产品创新与规范,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请各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于近期对所有在售产品条款、费率进行自查自纠,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系统梳理所有在售产品,严格检查条款、费率方面存在的问题,发现在售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内容显失公平,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四)条款设计或者厘定费率不当,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二、自查自纠中,各保险公司及其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三、各保险公司应确定一名自查自纠工作联络人,并于2006年4月20日前报送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
四、各保险公司应在2006年6月30日前,将检查及整改结果报送中国保监会,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应在报告上签字。
五、各保险公司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后,中国保监会将抽查已备案产品的条款、费率。对于发现的问题,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联 系 人:张晓蕾、张遥
联系电话:010-66286202、010-66286205
传真:010-66288099
E-mail:xiaolei_zhang@circ.gov.cn
二○○六年四月六日
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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