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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快实现保险公司“自主择险”

  发布时间:2011-02-28

   经保监会批准,2003年保险法第一次修订后,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值此保险法酝酿第二次修改之机,应当更进一步取消“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的规定,完全开放保险公司同时经营财产险业务、寿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
 
    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产寿险客户资源和销售渠道的共享,提升运营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便利保险产品创新,为客户提供更多的附加值和增值服务。

  今后单一财产险或者人寿险保险公司经营人身险业务或者财产险业务时不能一味采取集团控股模式下独立子公司的方式。实现寿、财产保险业务保费的财务独立,以及寿险偿付能力的特别监管仅仅需要建立公司内部防火墙即可以实现。在目前的中国保险市场,实现由单一公司模式向集团公司架构的转型,应当避免不顾企业实际条件,盲目攀比,简单地通过企业内部分拆方式实现集团化的倾向。

  一家金融机构在证券、保险、银行、信托等这些迥然不同的、有着自身独特特质的业务之间混合经营,才谈得上混业经营。同是保险业务的财产险和人身保险业务,以及再保险业务之间谈不上混业经营。如果允许单一寿险公司通过成立控股公司以及控股公司控制下的子公司来实现混业经营财产险的目的,其成本代价是很大的。首先,两支营销队伍整合销售需要较长的磨合时间,专业管理、交叉销售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其次,机构、人员重置造成人力成本增加和浪费。第三,子公司虽然有较好的风险阻隔作用,但是妨碍了提供多元化“一站式”金融服务的效率性。在集团控制能力不强的情况下,这种分业模式并不能达到理想的资源整合效果。第四,目前寿险公司代理人代理销售财产险,或者同一集团控股下的养老金公司的产品存在法律障碍。因为保险法明文规定,寿险代理人只能代理销售一家人寿保险公司的产品,不得代理销售企业财产保险。

  我国已经建立了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并各司其职,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基金等业务全部完成分业的任务。但是基本属于同质的寿险和财产业务分离,应当不属于分业经营的范畴。英美保险立法中也未见有将寿险和财产险业务不得由同一保险公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为了达到业务扩展的目的,一些原单一财险公司或者寿险公司不得不通过集团化等手段规避产寿险分开经营的限制性规定,实现全方位经营保险业务的目的。这样无形中增加了金融机构规避法律的成本。因此,如果保险法直接扩展保险公司经营范围(即取消寿险公司不得经营财产险、财产险公司不得经营寿险的规定),就可以直接实现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的全方位经营的目标。当然,有些保险公司基于市场情况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继续采取单一经营财产险或者人身险的策略,保监会今后也应当更加强化财务和偿付能力方面的监管,避免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扩展可能带来的负面作用。

 
   国际金融报